出具的司法鑑定結果都給誰?

一、司法鑑定結果都給誰?

出具的司法鑑定結果都給誰?

司法鑑定機構應當按照有關規定或者與委託人約定的方式,向委託人發送司法鑑定文書。如有兩個委託方,應分別各發送2份司法鑑定文書。司法鑑定機構應當自收到委託之日起七個工作日內作出是否受理的決定。對於複雜、疑難或者特殊鑑定事項的委託,司法鑑定機構可以與委託人協商決定受理的時間。司法鑑定機構應當對委託鑑定事項、鑑定材料等進行審查。對屬於本機構司法鑑定業務範圍,鑑定用途合法。委託人委託鑑定的,應當向司法鑑定機構提供真實、完整、充分的鑑定材料,並對鑑定材料的真實性、合法性負責。司法鑑定機構應當覈對並記錄鑑定材料的名稱、種類、數量、性狀、儲存狀況、收到時間等。

二、司法鑑定委託書包括哪些內容?

司法鑑定機構受理司法鑑定委託的,應當與委託人簽訂司法鑑定委託確認書。

司法鑑定委託確認書應當載明下列事項:

1、委託人和司法鑑定機構的基本情況;

2、委託鑑定的事項、用途、要求、時限和是否重新鑑定;

3、鑑定事項所涉及案件的基本案情;

4、委託人提供的鑑定材料目錄和數量,以及檢材耗損的處理;

5、鑑定的收費項目、收費標準、收費方式、收費金額和結算方式;

6、雙方的權利和義務;

7、其他需要載明的事項。

三、哪些情況下司法鑑定機構不受理?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司法鑑定機構不得受理司法鑑定委託:

1、委託鑑定事項超出本機構司法鑑定業務範圍的;

2、發現鑑定材料不真實、不完整、不充分或者取得方式不合法的;

3、鑑定用途不合法或者違背社會公德的;

4、鑑定要求不符合司法鑑定執業規則或者相關鑑定技術規範的;

5、鑑定要求超出本機構技術條件或者鑑定能力的;

6、委託人就同一鑑定事項同時委託其他司法鑑定機構進行鑑定的;

7、其他不符合法律、法規規定的情形。

綜上所述,在民間糾紛案件中,經常要用到司法鑑定,當事人去鑑定機構申請,等結果出來後,鑑定機構應該將其交給申請人,如果是透過法院委託,則應該交給法院。在鑑定意見書中,會寫清鑑定事項、流程、鑑定意見,並蓋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