再審期間能否提出筆跡鑑定嗎?

再審期間能否提出筆跡鑑定嗎?

一、再審期間能否提出筆跡鑑定嗎?

如果原審,包括一審、二審訴訟過程中,雙方當事人沒有申請對筆跡進行鑑定,再審過程中就可以申請對筆跡進行鑑定。

如果原審已經對筆跡進行鑑定,如果沒有證據證明原審的鑑定有程序上的問題,再審就不能進行鑑定了。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民事訴訟證據的若干規定》第二十七條當事人對人民法院委託的鑑定部門作出的鑑定結論有異議申請重新鑑定提出證據證明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應予准許:

(一)鑑定機構或者鑑定人員不具備相關的鑑定資格的;

(二)鑑定程序嚴重違法的;

(三)鑑定結論明顯依據不足的;

(四)經過質證認定不能作爲證據使用的其他情形。

對有缺陷的鑑定結論,可以透過補充鑑定、重新質證或者補充質證等方法解決的,不予重新鑑定。

二、特點

法院對已經審理終結的案件,依照再審程序對案件的再行審理,其目的是糾正已經發生法律效力但確屬錯誤的判決或裁定。再審的特點是:

1、提起再審的主體必須是最高人民法院和上級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和上級人民檢察院或本院院長;當事人對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裁定,認爲有錯誤的,也可以向上一級人民法院申請再審

2、提起再審的客體是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第一審或第二審案件的判決或裁定

3、根據《民事訴訟法》第205條的規定,我國民事訴訟中提起再審的時間是判決或裁定生效以後六個月內提出;據以作出原判決、裁定的法律文書被撤銷或者變更,以及發現審判人員在審理該案件時有貪污受賄,徇私舞弊,枉法裁判行爲的,自知道或者應當知道之日起六個月內提出。我國刑事訴訟中再審期限一般可以在在刑罰執行完畢後兩年內提出,但滿足特定條件(可能對原審被告人宣告無罪的,或者原審被告人規定的期限內向人民法院提出申訴,人民法院未受理的,或者屬於疑難、複雜、重大案件的),即使在刑罰執行完畢兩年之後提出,人民法院仍需受理。

三、分類

再審是一項重要的訴訟程序制度,也是各國刑事訴訟法和民事訴訟法的重要組成部分。縱觀各國的刑事訴訟法和民事訴訟法,對再審制度的規定大致可分爲兩類:一類是規定審判監督程序,即法定的機關和公職人員,基於法律賦予的審判監督權,對有錯誤的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裁判,提起再行審理。因爲審判監督程序是以審判監督權爲基礎的,因此,一般對提起的期限不作強制性規定,對提起再審的條件和理由等也只作原則性規定。

另一類是基於當事人訴權的再審,即當事人不服已經生效的裁判,向再審法院提起再審之訴,再審法院對案件再行審理。各國一般對再審的條件和理由、再審的範圍以及提起再審的期限都作了具體的規定。

當公民的合法權益受到了侵犯後是可以透過訴訟的方式來解決的,那麼在提起訴訟的過程中也是需要將有利於雙方的證據和材料一併提交至法院,那麼法院也是會根據案件的證詞以及相關證據做出最公平的判決,如果證據中涉及到專業的鑑定是可以透過司法鑑定機構鑑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