輕微傷甲級司法鑑定有什麼內容?
人體輕微傷鑑定標準輕微傷是指造成人體局部組織器官結構的輕微損傷或短暫的功能障礙,輕微傷的鑑定應在被鑑定者損傷消失前作出評定。鑑定人應當由公安機關及有關執法部門委託的法醫人員或經培訓過的兼職法醫人員擔任。本標準適用於各級公、檢、法、司及院校系統進行損傷評定。本標準爲輕微傷的下限,上線與輕傷鑑定標準(試行稿)銜接,未達到本標準的爲不構成輕微傷。
沒有輕微傷二級, 有輕微傷和輕傷二級,如果是輕傷二級 可要求公安機關追究對方的刑事責任。可持病歷 片子 等去做傷殘鑑定 根據傷殘結果 確定賠償金額,可憑藉報警記錄等證據起訴要求支付。
《人體輕傷鑑定標準》(節錄)
第二章 頭頸部損傷
第五條 帽狀腱膜下血腫;
頭皮撕脫傷面積達20平方釐米(兒童達10平方釐米);頭皮外傷性缺損面積達10平方釐米(兒童達5平方釐米)。
第六條 頭皮銳器創口累計長度達8釐米,兒童達6釐米;鈍器創口累計長度達6釐米,兒童達4釐米。
第七條 顱骨單純性骨折。
第八條 頭部損傷確證出現短暫的意識障礙和近事遺忘。
第九條 眼損傷
(一)眼瞼損傷影響面容或者功能的;
(二)眶部單純性骨折;
(三)淚器部分損傷及功能障礙;
(四)眼球部分結構損傷,影響面容或者功能的;
(五)損傷致視力減退,兩眼矯正視力減退至0。7以下(較傷前視力下降0。2以上),單眼矯正視力減退至0。5以下(較傷前視力下降0。3以上);原單眼爲低視力者,傷後視力減退一個級別。
視野輕度缺損;
(六)外傷性斜視。
第十條 鼻損傷
(一)鼻骨粉碎性骨折,或者鼻骨線形骨折伴有明顯移位的;
(二)鼻損傷明顯影響鼻外形或者功能的。
第十一條 耳損傷
(一)耳廓損傷至明顯變形;一側耳廓缺損達一耳的百分之十,或者兩側耳廓缺損累計達一耳的百分之十五;
(二)外傷性鼓膜穿孔;
(三)外耳道損傷致外耳道狹窄;
(四)耳損傷造成一耳聽力減退達41分貝,兩耳聽力減退達30分貝。
第十二條 口腔損傷
(一)口脣損傷影響面容、發音或者進食;
(二)牙齒脫落或者折斷2枚以上;
(三)口腔組織、器官損傷,影響語言、咀嚼或者吞嚥功能的;
第三章 肢體損傷
第二十條 肢體軟組織挫傷佔體表總面積百分之六以上。
第二十一條 肢體面板及皮下組織單個創口長度達10釐米(兒童達8釐米)或者創口累計總長度達15釐米(兒童達12釐米);傷及感覺神經、血管、肌腱影響功能的。
第二十二條 面板外傷性缺損須植皮的。
第二十三條 手損傷
一般輕微傷的話的司法鑑定是又公安機關和相關執法機構來進行做的,來檢查人體的局部組織器官是否有所受傷,以及受傷的嚴重性,公安機關和檢察院可以針對受害人受傷的程度來對犯人進行何種罪名的起訴,法院也可以透過鑑定來進行相關的判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