筆跡鑑定費判給第三人支付嗎?

筆跡鑑定費判給第三人支付嗎?

一、筆跡鑑定費判給第三人支付嗎?

誰申請誰先墊付,最終由敗訴方承擔。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

第七十六條 當事人可以就查明事實的專門性問題向人民法院申請鑑定。當事人申請鑑定的,由雙方當事人協商確定具備資格的鑑定人;協商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指定。

當事人未申請鑑定,人民法院對專門性問題認爲需要鑑定的,應當委託具備資格的鑑定人進行鑑定。

第七十七條 鑑定人有權瞭解進行鑑定所需要的案件材料,必要時可以詢問當事人、證人。

鑑定人應當提出書面鑑定意見,在鑑定書上簽名或者蓋章。

第七十八條

當事人對鑑定意見有異議或者人民法院認爲鑑定人有必要出庭的,鑑定人應當出庭作證。經人民法院通知,鑑定人拒不出庭作證的,鑑定意見不得作爲認定事實的根據;支付鑑定費用的當事人可以要求返還鑑定費用。

第七十九條 當事人可以申請人民法院通知有專門知識的人出庭,就鑑定人作出的鑑定意見或者專業問題提出意見。

二、申請筆跡鑑定需要什麼條件和什麼要求

申請筆跡鑑定去市級及以上的公安機關的刑事鑑定中心,從事筆跡司法鑑定所進行鑑定。

筆跡鑑定條件:一般要求委託人提供檢材原件,有的案件調取原件有困難的,可以由鑑定機構派人現場拍照或由出處者簽章提供複印件。

1.需要有檢材,文書司法鑑定中的檢材,是指對檔案中的某項內容(如:筆跡、印章、打印檔案)有異議需要鑑定的材料,稱爲檢材。

2.需要樣本,是指與檢材相對應的供檢驗比對的材料。如:書寫人同年或相近年份、年代的真實筆跡樣本若干份,對數量沒有具體要求,一般3-5份左右,只要特徵反映充分就可以作爲樣本比對材料。

鑑定人受司法機關委託或聘請,運用專門知識和技能對案件 中需要解決的專門性問題進行鑑別後作出的 書面結論性意見。是訴訟證據之一。

對筆跡鑑定的申請由誰提出,當原告所提供證據達到了證明借貸關係成立或證明了借條系被告所書,完成了舉證責任時,被告如否認是其簽字則由被告申請作筆跡鑑定;對“誰主張、誰舉證”原則的正確理解。

在申請進行筆跡鑑定時一般是由當事人雙方提出申請的,當事人雙方在提出筆跡鑑定時也是需要在規定的舉證期間提出,如果超過了規定的期限後也是不能再次提出鑑定申請,但是如果在先前進行的筆跡鑑定的過程中有違規或者是不合法的行爲也是可以再次進行鑑定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