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鑑定複議流程是什麼?

司法鑑定複議流程是什麼?

司法鑑定複議流程是有一定的過程的,根據相關法律法規的的規定進行。 在如何進行司法鑑定複議相關問題中,需要注意的是,在向偵查機關提出申請後,偵查機關在申請人存疑後是可以重新鑑定的。 這樣的重新鑑定是有法律依據的,不是沒有根據的,根據法律來執行的。

一、申請司法鑑定複議的流程

1、準備《重新鑑定申請書》

寫出重新鑑定申請,重新鑑定申請書的格式爲:題名爲《重新鑑定申請書》,申請人的基本情況,包括姓名、性別,籍貫、住址、工作單位等當事人的資訊,說明因何事不服某鑑定機構的某項鑑定依法重新鑑定。結尾是:此致,某某法院。申請人:某某某,(簽名、蓋章)年月日。

2、提交申請書

將寫好的重新鑑定申請書交給辦案機關。

3、舉證期限

一般的鑑定申請的提交期限爲舉證期間之內,但符合重新鑑定的法定情形的,可超過舉證期限。

二、可以申請司法鑑定複議的情形

提出證據證明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應予准許:

1、鑑定機構或者鑑定人員不具備相關的鑑定資格的;

2、鑑定程序嚴重違法的;

3、鑑定結論明顯依據不足的;

4、經過質證認定不能作爲證據使用的其他情形。

對有缺陷的鑑定結論,可以透過補充鑑定、重新質證或者補充質證等方法解決的,不予重新鑑定。

三、相關法規

1、依據《道路交通事故處理程序規定》,當事人對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有異議的,可以自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送達之日起三日內,向上一級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提出書面複覈申請。

複覈申請應當載明覆核請求及其理由和主要證據。

2、上一級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收到當事人書面複覈申請後五日內,應當作出是否受理決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複覈申請不予受理,並書面通知當事人。

(一)任何一方當事人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並經法院受理的;

(二)人民檢察院對交通肇事犯罪嫌疑人批准逮捕的;

(三)適用簡易程序處理的道路交通事故;

(四)車輛在道路以外通行時發生的事故。

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受理複覈申請的,應當書面通知各方當事人。

3、上一級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自受理複覈申請之日起三十日內,對下列內容進行審查,並作出複覈結論:

(一)道路交通事故事實是否清楚,證據是否確實充分,適用法律是否正確;

(二)道路交通事故責任劃分是否公正;

(三)道路交通事故調查及認定程序是否合法。

4、上一級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作出複覈結論後,應當召集事故各方當事人,當場宣佈複覈結論。當事人沒有到場的,應當採取其他法定形式將複覈結論送達當事人。

一、對鑑定結果產生懷疑怎樣申請複議?

申請重新鑑定的條件就是《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二十一條偵查機關應當將用作證據的鑑定結論告知犯罪嫌疑人、被害人。如果犯罪嫌疑人、被害人提出申請,可以補充鑑定或者重新鑑定。

另外,對人身傷害的醫學鑑定有爭議需要重新鑑定的以及對省級人民政府指定的醫院作出的鑑定結論,經質證後,認爲有疑問,不能作爲定案根據的,可以另行聘請省級人民政府指定的其他醫院進行補充鑑定或者重新鑑定。

二、司法鑑定提出複議後做鑑定的時間限制

對輕傷鑑定結論不服,申請重新鑑定的,接受重新鑑定委託的司法鑑定機構的資質條件,一般應當高於原委託的司法鑑定機構,一般來說,重新做鑑定的時間一般不得超過三十個工作日。

鑑定結論作出時間的法律規定與首次鑑定無異,按《司法鑑定程序規則》第二十六條規定,應當在與委託人簽訂司法鑑定協議書之日起三十個工作日內完成委託事項的鑑定。鑑定事項涉及複雜、疑難、特殊的技術問題或者檢驗過程需要較長時間的,經本機構負責人批准,完成鑑定的時間可以延長,延長時間一般不得超過三十個工作日。

三、複議申請書籤字後,可以取消複議嗎?

在複議期間可以取消,實際上在實踐操作過程中如果是刑事案件可以直接知道辦案人員協商;如果是民事的價值等鑑定的話,超過了複議期間可能再要求取消就來不及了,但是還是建議及時溝通。關於鑑定次數問題,一般時候兩級,縣級和省級,第一次鑑定一般是縣裏,重新鑑定的話會要求高一級的一般是省級的部門進行鑑定,所以不是次數的問題而是權威性的問題。

四、司法鑑定簽字需要注意什麼

需要注意以下問題:

1、鑑定機構及鑑定人資質,

2、鑑定使用的技術標準技術規範是否合法,

3、鑑定文書格式是否符合規定,

4、程序是否違法,

5、委託人應與鑑定機構簽訂司法鑑定協議書是否簽訂完成,

6、收費是否合理等

7、總之簽字時需要仔細閱讀內容,謹慎簽字,否則難以糾正。

司法鑑定複議流程對於司法鑑定中對輕傷鑑定結論不服,申請重新鑑定的,接受重新鑑定委託的司法鑑定機構的資質條件,一般應當高於原委託的司法鑑定機構,一般來說,重新做鑑定的時間一般不得超過三十天,司法鑑定需要在一定的條件下,法律法規中進行。司法鑑定是有依據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