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鑑定腦震盪標準是如何規定的?

司法鑑定腦震盪標準是如何規定的?

在很多民事訴訟案件中腦震盪作爲重要證據,不僅關係到受傷者的賠償,還影響到加害人是否需要負刑事責任。然而腦震盪的醫學鑑定很複雜,並沒有具體的表象特徵,他涉及到腦神經各種病理方面的變化。那麼司法鑑定腦震盪標準是如何規定的,如何判定腦震盪呢?下面由小編爲您詳細解答。

一、司法鑑定腦震盪標準是如何規定的

腦震盪在司法鑑定中屬於《人體輕傷鑑定標準(試行)》(以下簡稱《標準》)第8條“頭部損傷確證出現短暫意識障礙和近事遺忘”所規定的範圍,同時也屬於《刑法》第134條故意傷害罪第一款的範圍。在《人體損傷程度鑑定標準》未實施前,按照舊的標準中“頭部損傷確證出現短暫的意識障礙和近事遺忘”,即大家通常說的“腦震盪”屬於輕傷,也就是施暴人要承擔刑事責任。甘肅中科司法物證技術鑑定中心法醫室主任左亮解釋,確認是否爲“腦震盪”,只能依據醫院的診斷病歷和被鑑定人的敘述判斷,而沒有客觀的體徵或醫學輔助檢查來支撐。有些被鑑定人會故意隱瞞真情或誇大傷情。而在新標準中“腦震盪”將不被認定爲輕傷。

二、如何判定腦震盪

1、腦震盪的司法醫學鑑定主要是書證審查過程

腦震盪意識障礙持續時間多數在數分鐘至十幾分鍾之問,最長不超過半小時。首診醫師、初次鑑定人員以及重新鑑定人員,一般不能在傷後半小時內接觸傷者,也就不能親自檢驗到傷者的意識障礙情況,有關意識障礙的資料主要來自於傷者就醫時的主訴和現場證人的證言。前者爲了達到某種目的可能會誇大傷情,後者無專業醫學知識,不能準確判斷傷者“昏倒”是否真實。就是初次鑑定人員僅憑傷者就醫時的主訴或簡單依靠現場證人的證言作出鑑定結論,沒有對資料的客觀真實性進行審查,以至重新鑑定出現 46.4%。

2、如何“確證”短暫意識障礙和近事遺忘

因頭部外傷後在相對較長時間內多數遺留外傷的徵象如頭皮血腫、頭皮裂傷等,這是首診醫師或鑑定人員可以客觀檢驗的,但要注意拳腳等鈍性暴力作用於頭部時,往往並不留下頭部外傷的徵象。瞭解損傷機制有助於判斷是否發生意識障礙。腦震盪時意識障礙的本質是外力的衝擊波使腦幹網狀結構受損,而腦幹貼近顱底的斜坡、蝶枕結構上,外力引起的骨性震盪波容易造成腦幹的損傷。額面部的骨板形態及各種竇腔能吸收較多的震盪波,除了極大的外力之外,一般不會引起意識障礙;面部受外力作用致使頭部發生強烈旋轉時則易發生腦幹損傷而出現意識障礙;面顱頦部遭受外力作用,外力透過下頜的二支髁狀突經過顳骨下頜凹、巖部到達斜坡,是顱骨一個完整的受力環,也是腦幹受損的因素。此外,外力大小也是能否導致意識障礙的主要因素。瞭解傷者當時對外界的認識,如詢問傷者昏迷多長時間?是誰送你去醫院的?瞭解傷者能否確切地回答當時處於“昏迷”中的問題,如:怎麼倒下的?你看到了什麼?聽到了什麼?有誰叫你等。瞭解受傷當時傷者能否維持自己的姿勢,如能靠牆站立,或者靠壁角保持蹲位不倒下等就不能確證有意識障礙。傷後有無近事遺忘,可透過詢問當事人對事發的原因、經過以及對傷前的近事情景能否回憶進行間接判斷。

綜上所述:關於司法鑑定腦震盪標準是如何規定的小編的整理就這麼多了。對於受傷者應儘可能描述清楚自己的症狀,但不可誇大,因爲腦震盪已被列入故意傷害罪,誇大其詞會導致加害人的刑事責任。而對於加害人也不可因爲逃避責任而在描述細節時避重就輕,躲避處罰。畢竟腦震盪的鑑定沒有明顯的體外特徵,容易誤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