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鑑定人出庭作證的規定

司法鑑定人出庭作證的規定

對於法庭審理我們都不陌生,在法庭上原告、被告有時會要求一些司法鑑定人出庭作證,用來證明他們提供的證據的可靠性。因此,我國也專門出臺了相關的法律對其進行規定。下面本站小編就爲您介紹司法鑑定人出庭作證的規定。

一、司法鑑定人出庭作證的規定

1、訴訟法應當明確規定,在訴訟一方對鑑定結論提出異議並要求鑑定人出庭能夠作證的情況下,鑑定結論如果不經鑑定人親自出庭作證,闡明司法鑑定的過程、根據和結論,回答控辯雙方和法官的提問,就不能作爲法庭據以定案的根據。這樣,鑑定結論的可採性就得到法律的明確限定。

2、對於無正當理由拒不出庭作證的鑑定人,法官和法院應當有權採取強制措施。這一點,可以與證人出庭作證一同實施。可以考慮對拒不出庭的證人、鑑定人採取罰款、拘傳甚至拘留等措施。

3、明確規定鑑定人出庭作證的例外情況,如鑑定人患有重病、死亡、因不可抗力因素無法出庭等。但即使在這些例外情況下,鑑定人的鑑定結論也必須事先經過法官和控辯雙方的共同審查,才能作爲定案的根據。否則,法庭應當否認其證據效力,而進行補充鑑定或者重新鑑定。

4、建立證人、鑑定人出庭作證的經濟補償制度

二、司法鑑定的原則

司法鑑定合法性原則,是指司法鑑定活動必須嚴格遵守國家法律、法規的規定。它是評斷鑑定過程與結果是否合法和鑑定結論是否具備證據效力的前提。

這一原則在立法和鑑定過程中主要體現爲:鑑定主體合法;鑑定材料合法;鑑定程序合法;鑑定步驟、方法、標準合法;鑑定結果合法五個方面。

1、司法鑑定機構必須是按法律、法規、部門規章規定,經過省級以上司法機關審批,取得司法鑑定實施權的法定鑑定機構,或按規定程序委託的特定鑑定機構。司法鑑定人必須是具備規定的條件,獲得司法鑑定人職業資格的執業許可證的自然人。

2、司法鑑定材料主要是指鑑定對象及其作爲被比較的樣本(樣品)。鑑定對象必須是法律規定的案件中的專門性問題,法律未作規定的專門性問題不能作爲司法鑑定對象。如我國現階段對司法心理測定(俗稱測謊)、氣味鑑別(警犬鑑定)等尚未作爲法定鑑定對象,其鑑定結論不能作爲證據。而且鑑定材料的來源(含提取、儲存、運送、監督等)必須符合相關法律規定的要求。

3、鑑定程序合法性,包括司法鑑定的提請、決定與委託、受理、實施、補充鑑定、重新鑑定、專家共同鑑定等各個環節上必須符合訴訟法和其他相關法律法規和部門規章的規定。

4、鑑定的步驟、方法應當是經過法律確認的、有效的,鑑定標準要符合國家法定標準或部門(行業)標準。

5、鑑定結果的合法性,主要表現爲司法鑑定文書的合法性。鑑定文書必須具備法律規定的文書格式和必備的各項內容,鑑定結論必須符合證據要求和法律規範。

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九十七條 法庭審理過程中,當事人和辯護人、訴訟代理人有權申請通知新的證人到庭,調取新的物證,申請重新鑑定或者勘驗。

公訴人、當事人和辯護人、訴訟代理人可以申請法庭通知有專門知識的人出庭,就鑑定人作出的鑑定意見提出意見。

法庭對於上述申請,應當作出是否同意的決定。

第二款規定的有專門知識的人出庭,適用鑑定人的有關規定。

以上就是本站小編對司法鑑定人出庭作證的規定的整理與回答。既然司法鑑定人出庭作證就必須遵守訴訟程序和法庭規則,對自己的語言和行爲有所約束和規範。司法鑑定機構應當支援司法鑑定人出庭作證,這對法院的案件審理有很大的幫助。更多相關知識您可以諮詢本站律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