筆跡時間鑑定僞證可以要求重新鑑定嗎?

筆跡時間鑑定僞證可以要求重新鑑定嗎?

一、筆跡時間鑑定僞證可以要求重新鑑定嗎?

鑑定書不合法,可以要求重新鑑定。

僞證行爲,一般多多少少構成了妨害司法類的犯罪,有情節顯著輕微,危害不大的,對僞證者的制裁可以從輕掌握,進行批評教育則可。如果僞證足以影響案件事實,但法官未採納,沒有造成嚴重後果,根據法律設計的罰款、拘留按情節適用。如果僞證影響了法官公正裁判 ,造成了嚴重後果,則法律規定對個人進行1000元以下的罰款和15日以下的拘留則顯得較輕(除非僞證者能證明法官故意採信了其僞證)。

二、筆跡鑑定檔案物證

所謂檔案一般指的是機關、團體、企事業單位或個人在工作生活交往中形成的各種書面材料。在物證技術領域內,檔案被賦於了更加廣泛的內涵:即指載以語言文字或圖形的各種書面材料。爲了進一步認識物證技術中所謂"檔案" ,這裏從不同角度將檔案劃分爲若干個種類:

按製作方法不同可將其分爲書寫檔案、印刷檔案以及它們的複製品;按表現形式不同可分爲文字材料、表格、圖畫和照片等;按用途不同可分爲證件、公文、信函、書刊、報紙、契據、貨幣及各種票證;按載體材質不同還可分爲普通材質檔案和特殊材質檔案,普通材質檔案是指由專用於書寫、印刷材料製成的檔案,特殊材質檔案是指用非專用於書寫、印刷材料製成的檔案,如案件中常會遇到的用木棍、磚頭、銳器等在建築物體、地面、樹木等客體上刻寫印製的文字圖形等。

檔案不僅種類繁多而且用途也非常廣泛,它廣泛的應用於人與人、個人與集體、集體與國家乃至國與國的交往中。正由於此,它常常被不法分子所利用,或常常與各種案件發生聯繫,從而成爲檔案檢驗的對象:檔案物證。

檔案物證與一般書證不同,它是以檔案物質屬性證明案件事實的各種書面材料,檔案的物質屬性主要包括檔案的存在方式、檔案的外部形態以及檔案的特徵特性等。而書證是以其所記載的內容證明案件事實的,作爲書證的檔案使用時一般不需要檢驗,只須對其內容進行調查研究,確定其內容是否真實可靠。只有在對書證物質屬性發生懷疑或是書證內容無法辯認時才需要對其進行技術鑑定,如懷疑其被篡改僞造或是文字內容模糊不清時。這時該書證就不僅僅是一般意義上的書證了,它同時也具有了物證的屬性。作爲物證的檔案大多也具有書證的性質,如反動標語、反動傳單以及被篡改僞造的票據等, 其內容所能說明的屬於書證,其物質特性證明的則屬於物證。而檔案檢驗技術檢驗鑑定的只是其物質屬性的哪一部分,屬於書證的哪部分內容不應涉及。對於物證的檔案一般都要運用專門的知識或一定的技術手段進行檢驗鑑定,以達到以檔案物質屬性證明案件事實的目的。

綜合上面所說的,筆跡是可以進行鑑定的,而且當事人在鑑定的時候就一定要符合法律規定的流程,如果在鑑定出來的結果有什麼問題的話,那麼作爲當事人就可以要求重新鑑定,這也是當事人所擁有的權利,從而更好的保障自己的利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