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法院對外委託司法鑑定管理規定的機構都有哪些?

人民法院對外委託司法鑑定管理規定的機構都有哪些?

我們常說的司法鑑定也可以由個人發起,個人有權利針對異議事件,根據自身的要求向相關機構提請司法鑑定,如果事件的另一方對此鑑定結果不滿意或者有異議,雙方可以進行協商,和平處理問題。但是雙方協商不成功的情況下,可以有法院指定鑑定機構進行司法鑑定。那麼人民法院對外委託司法鑑定管理規定的機構都有哪些?


(2002年2月22日最高人民法院審判委員會第1214次會議透過)

(法釋[2002]8號) 自願接受人民法院委託從事司法鑑定,申請進入人民法院司法鑑定人名冊的社會鑑定、檢測、評估機構,人民法院對外委託司法鑑定管理規定的機構應當向人民法院司法鑑定機構提交申請書和以下材料

(一)企業或社團法人營業執照副本;

(二)專業資質證書;

(三)專業技術人員名單、執業資格和主要業績;

(四)年檢文書;

(五)其他必要的檔案、資料。 以個人名義自願接受人民法院委託從事司法鑑定,申請進入人民法院司法鑑定人名冊的專業技術人員,應當向人民法院司法鑑定機構提交申請書和以下材料:

(一)單位介紹信;

(二)專業資格證書;

(三)主要業績證明;

(四)其他必要的檔案、資料等。 已列入名冊的鑑定人應當接受有關人民法院司法鑑定機構的年度審覈,並提交以下材料:

(一)年度業務工作報告書;

(二)專業技術人員變更情況;

(三)儀器設備更新情況;

(四)其他變更情況和要求提交的材料。

年度審覈有變更事項的,有關司法鑑定機構應當逐級報最高人民法院司法鑑定機構備案。 人民法院司法鑑定機構依據尊重當事人選擇和人民法院指定相結合的原則,組織訴訟雙方當事人進行司法鑑定的對外委託。

訴訟雙方當事人協商不一致的,由人民法院司法鑑定機構在列入名冊的、符合鑑定要求的鑑定人中,選擇受委託人鑑定。 列入名冊的鑑定人有不履行義務,違反司法鑑定有關規定的,由有關人民法院視情節取消入冊資格,並在《人民法院報》公告。

以上是有關人民法院對外委託司法鑑定管理規定的機構的簡單介紹,法院指定外委司法鑑定結果應當作爲相應案件最後審理的依據,如果雙方當事人仍然對此結果有異議或者是不滿,除非是有確鑿的證據證明在鑑定過程中確實有違法、違規的操作才能予以推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