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索賄是否都不夠罪的話還會屬於行賄罪嗎?

被索賄是否都不夠罪的話還會屬於行賄罪嗎?

一、被索賄是否都不夠罪的話還會屬於行賄罪嗎?

被索賄的,如果沒有獲得不正當利益的,不是行賄。如果被索賄數額較大,且因此獲得了不當利益,仍構成行賄罪。

行賄罪,是爲謀取不正當利益,給國家工作人員以財物(含在經濟往來中,違反國家規定,給予國家工作人員以財物,數額較大,或者違反國家規定,給予國家工作人員以各種名義的回扣費、手續費)的行爲。

二、索賄具有以下三個特徵:

一是主動性,即行爲人是主動地要求他人給予自己財物,而不是被動地等待他人給予財物;

二是索取性,即行爲人總是以所掌握的職權爲條件,乘人之危,向他人施加精神壓力,迫使對方向其交付財物;

三是交易性,即索賄者透過要挾迫使對方向自己給付財物,而以本人職權爲某種行爲或者不爲某種行爲爲交換,表現爲權錢的交易造意者、提起者。

索取賄賂和收受他人的賄賂,雖然都是受賄罪的客觀表現形式,但兩者犯罪手段相異,社會危害性也有所不同,無論是主觀罪過還是客觀危害,索取賄賂都要比收受他人的賄賂嚴重,所以我國刑法第三百八十六條規定索賄的從重處罰。

三、行賄的量刑標準

根據第三百九十條規定,對行賄罪的處罰有以下情形:

1.對一般行賄罪,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並處罰金;

2.因行賄謀取不正當利益,情節嚴重的,或者使國家利益遭受重大損失的,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

3.情節特別嚴重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並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關於情節嚴重、情節特別嚴重的標準,法律未作具體規定。

綜合上面所說的,索賄就是利用自己的職務而向他人索要錢財,這種行爲只要條件一旦構成必定就會承擔相應的刑法,而對於此行爲如果所產生的金額不大的話,那麼也不會構成行賄罪,所以,案件的處理都是有法律依據的,不同的情況作不同的處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