訊問行賄人的偵查員不得少於多少人?

訊問行賄人的偵查員不得少於多少人?

一、訊問行賄人的偵查員不得少於多少人?

1、訊問行賄人的偵查員不得少於兩個人。

刑事訴訟法》

第一百一十八條 訊問犯罪嫌疑人必須由人民檢察院或者公安機關的偵查人員負責進行。訊問的時候,偵查人員不得少於二人。

犯罪嫌疑人被送交看守所羈押以後,偵查人員對其進行訊問,應當在看守所內進行。

2、對不需要逮捕、拘留的犯罪嫌疑人,可以傳喚到犯罪嫌疑人所在市、縣內的指定地點或者到他的住處進行訊問,但是應當出示人民檢察院或者公安機關的證明檔案。對在現場發現的犯罪嫌疑人,經出示工作證件,可以口頭傳喚,但應當在訊問筆錄中註明。

傳喚、拘傳持續的時間不得超過十二小時;案情特別重大、複雜,需要採取拘留、逮捕措施的,傳喚、拘傳持續的時間不得超過二十四小時。

二、怎麼訊問聾、啞的犯罪嫌疑人?

1、訊問聾、啞的犯罪嫌疑人,應當有通曉聾、啞手勢的人蔘加,並且將這種情況記明筆錄。

2、訊問筆錄應當交犯罪嫌疑人覈對,對於沒有閱讀能力的,應當向他宣讀。如果記載有遺漏或者差錯,犯罪嫌疑人可以提出補充或者改正。犯罪嫌疑人承認筆錄沒有錯誤後,應當簽名或者蓋章。偵查人員也應當在筆錄上簽名。犯罪嫌疑人請求自行書寫供述的,應當准許。必要的時候,偵查人員也可以要犯罪嫌疑人親筆書寫供詞。

3、偵查人員在訊問犯罪嫌疑人的時候,可以對訊問過程進行錄音或者錄像;對於可能判處無期徒刑、死刑的案件或者其他重大犯罪案件,應當對訊問過程進行錄音或者錄像。

錄音或者錄像應當全程進行,保持完整性。

不管公民是涉嫌犯行賄罪,還是其他的罪名,也不管行賄人是否已經被採取拘留、逮捕等的措施,偵查員都可以結合實際的情形,確定是否對行賄者進行訊問。當然,若是訊問,參與訊問的偵查員不得少於兩人,且每次訊問的時間不得超過十二小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