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賄的認定特徵有哪些?

一、索賄的認定特徵有哪些?

索賄的認定特徵有哪些?

索賄的認定特徵有:本罪侵犯的客體是國家機關工作人員的職務廉潔性;本罪在客觀方面表現爲行爲人利用職務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財物,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財物,爲他人謀取利益。利用職務上的便利是指利用本人職務上主管、負責或者承辦某項公共事務的權利所形成的便利條件。

二、索賄並非刑法上規定的獨立罪名

“索賄”不是獨立的罪名,而是受賄罪的一種類型。

《刑法》第三百八十五條規定“ 國家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財物的,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財物,爲他人謀取利益的,是受賄罪。國家工作人員在經濟往來中,違反國家規定,收受各種名義的回扣、手續費,歸個人所有的,以受賄論處。”

三、受賄罪基本特徵

(1)本罪侵犯的客體是國家機關工作人員的職務廉潔性。

(2)本罪在客觀方面表現爲行爲人利用職務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財物,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財物,爲他人謀取利益。利用職務上的便利是指利用本人職務上主管、負責或者承辦某項公共事務的權利所形成的便利條件。

受賄罪的行爲方式有兩種:一是索賄。即行爲人在公務活動中主動向他人索取財物。二是收受賄賂。即行爲人非法收受他人財物,併爲他人謀取利益。謀取的利益可以是不正當利益,也可以是正當利益。主動索取他人財物的行爲,比被動受賄具有更大的社會危害性。因此《刑法》規定,利用職務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財物的就構成受賄,而不要求行爲人有爲他人謀取利益這個條件。

索賄罪,國家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財物的,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財物,爲他人謀取利益的,是受賄罪。國家工作人員在經濟往來中,違反國家規定,收受各種名義的回扣、手續費,歸個人所有的,以受賄論處,索賄的從重處罰。

索賄從字面上理解是利用自身的職權或利用他人的職權向他人索要財物的行爲,這種行爲嚴重違反我國的相關法律制度,這對於一家公司的正常執行起到了非常負面的作用,索賄和受賄是兩個相似的概念,索賄一般同時就伴隨着受賄,一旦發生將會重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