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新行賄受賄的立案標準是什麼?
1、行賄罪立案標準:
爲謀取不正當利益,向國家工作人員行賄,數額在三萬元以上的,應當依照刑法第三百九十條的規定以行賄罪立案追究刑事責任。
行賄數額在一萬元以上不滿三萬元,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予以立案追究刑事責任:
(一)向三人以上行賄的;
(二)將違法所得用於行賄的;
(三)透過行賄謀取職務提拔、調整的;
(四)向負有食品、藥品、安全生產、環境保護等監督管理職責的國家工作人員行賄,實施非法活動的;
(五)向司法工作人員行賄,影響司法公正的;
(六)造成經濟損失數額在五十萬元以上不滿一百萬元的。
2、受賄罪立案標準:
貪污或者受賄數額在三萬元以上不滿二十萬元的,應當認定爲刑法第三百八十三條第一款規定的“數額較大”,予以立案追訴,依法判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罰金。
貪污數額在一萬元以上不滿三萬元,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予以立案追訴,依法判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罰金:
(一)貪污救災、搶險、防汛、優撫、扶貧、移民、救濟、防疫、社會捐助等特定款物的;
(二)曾因貪污、受賄、挪用公款受過黨紀、行政處分的;
(三)曾因故意犯罪受過刑事追究的;
(四)贓款贓物用於非法活動的;
(五)拒不交待贓款贓物去向或者拒不配合追繳工作,致使無法追繳的;
(六)造成惡劣影響或者其他嚴重後果的。
用錢財收買國家工作人員的職務或者是爲自己謀取不正當利益都是屬於行賄行爲,所以司法機關也是根據當事人行賄受賄的金額以及行賄受賄造成的具體損失來確定處罰力度的,如果說不法分子在進行行賄的過程中,國家工作人員沒有接受賄賂的意圖並將財物移交至有關部門處理的情況,則不會不構成受賄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