受賄罪金額司法解釋的規定是怎樣的?

受賄罪金額司法解釋的規定是怎樣的?

我國對於貪污受賄等行爲是嚴厲打擊的。其中,受賄是指國家機關工作人員收取他人的賄賂,爲他人謀取不當利益的行爲。受賄數額達到五千元以上就可以立案,受賄人員會根據受賄金額的大小被處以不同的刑罰。那受賄罪金額司法解釋的規定是怎樣的?一起透過以下文章來了解一下吧。

一、受賄罪金額司法解釋的規定是怎樣的?

根據司法解釋的規定:

(一)數額在3萬元以上不滿20萬元的,屬於“數額較大”,數額在1萬元以上不滿3萬元,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爲“其他較重情節”,應予立案,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罰金:

1.多次索賄的;

2.爲他人謀取不正當利益,致使公共財產、國家和人民利益遭受損失的;

3.爲他人謀取職務提拔、調整的。

(二)數額在20萬元以上不滿300萬元的,屬於“數額巨大”,數額在10萬元以上不滿20萬元,涉嫌上述三種情形之一的,屬於“其他嚴重情節”,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

(三)數額在300萬元以上的,屬於“數額特別巨大”,數額在150萬元以上不滿300萬元,涉嫌上述三種情形之一的,屬於“其他特別嚴重情節”,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並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

二、受賄罪的特徵

1、犯罪客體

本罪侵犯的客體是國家機關工作人員的職務廉潔性。

2、客觀方面

本罪在客觀方面表現爲行爲人利用職務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財物,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財物,爲他人謀取利益。利用職務上的便利是指利用本人職務上主管、負責或者承辦某項公共事務的權利所形成的便利條件。

受賄罪的行爲方式有兩種:

一是索賄。即行爲人在公務活動中主動向他人索取財物。

二是收受賄賂。即行爲人非法收受他人財物,併爲他人謀取利益。謀取的利益可以是不正當利益,也可以是正當利益。主動索取他人財物的行爲,比被動受賄具有更大的社會危害性。因此《刑法》規定,利用職務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財物的就構成受賄,而不要求行爲人有爲他人謀取利益這個條件。

受賄罪在客觀方面除了有索賄和收受賄賂這兩種基本行爲形態外,還包括以下兩種表現形式:

①收受回扣、手續費。如《刑法》第385條第二款規定。

②斡旋受賄。如《刑法》第388條規定。

在司法解釋中,對各受賄金額的相應量刑標準作了具體的規定,從以上內容我們也可以看出,我國受賄罪的起刑金額爲五千元,但如果當事人有較爲嚴重的情節,如索賄、給國家造成嚴重損失等情形的,即使受賄金額不到五千元,也會承擔刑事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