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規定民事申訴狀的申請條件是怎麼的

法律規定民事申訴狀的申請條件是怎麼的
律師解析:民事申訴狀的申請條件,具體說明如下:
1.民事案件的申訴人,只能是當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其再審的申請應當在判決、裁定或者調解書發生法律效力後六個月內提出。
2.申請再審要符合下列條件:
(1)有新的證據,足以推翻原判決、裁定的。
(2)原判決、裁定認定事實的主要證據不足的。
(3)原判決、裁定適用法律確有錯誤的。
(4)人民法院違反法定程序,可能影響案件正確判決、裁定的。
(5)審判人員在審理該案件時有貪污受賄、營私舞弊、枉法裁判行爲的。
(6)當事人對違反自願原則的調解協議和調解協議內容違法的,也可申請再審。法律依據:民事訴訟法》第二百零六條
當事人對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裁定,認爲有錯誤的,可以向上一級人民法院申請再審;當事人一方人數衆多或者當事人雙方爲公民的案件,也可以向原審人民法院申請再審。當事人申請再審的,不停止判決、裁定的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