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務員法行賄的判罰是什麼?

公務員法行賄的判罰是什麼?

一、 公務員法行賄的判罰是什麼?

根據《刑法》的有關規定:

第三百九十條 對犯行賄罪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罰金;因行賄謀取不正當利益,情節嚴重的,或者使國家利益遭受重大損失的,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情節特別嚴重的,或者使國家利益遭受特別重大損失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並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

行賄人在被追訴前主動交待行賄行爲的,可以從輕或者減輕處罰。其中,犯罪較輕的,對偵破重大案件起關鍵作用的,或者有重大立功表現的,可以減輕或者免除處罰。

第三百九十條之一 爲謀取不正當利益,向國家工作人員的近親屬或者其他與該國家工作人員關係密切的人,或者向離職的國家工作人員或者其近親屬以及其他與其關係密切的人行賄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罰金;情節嚴重的,或者使國家利益遭受重大損失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情節特別嚴重的,或者使國家利益遭受特別重大損失的,處七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

單位犯前款罪的,對單位判處罰金,並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罰金。

二、行賄罪具有如下構成特徵

1.行賄罪侵犯的客體是國家工作人員公務行爲的廉潔性。

2.行賄罪在客觀方面表現爲行爲人給予國家工作人員以財物的行爲。與受賄的形式相對應,行賄也分爲兩種情形:一是行爲人主動給予受賄人以財物。

3.行賄罪的主體是一般主體,即年滿16週歲、具有刑事責任能力的自然人均能成爲行賄罪的主體。

4.行賄罪在主觀方面表現爲故意,並且具有謀取不正當利益的犯罪目的。根據1999年3月4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聯合制發的通知,“謀取不正當利益”,是指謀取違反法律、法規、國家政策和國務院各部門規章規定的利益,以及要求國家工作人員或者有關單位提供違反法律、法規、國家政策和國務院各部門規章規定的幫助或方便條件。

在司法實踐中,對於行賄的犯罪事實,應當基於實際來處理,但對於相關情況的處理,還需要掌握相關證據,司法機關在對犯罪事實進行認定後,如果發現行賄的金額達不到10000元以上的,那麼可以按照公務員法中的行政處罰來處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