受賄罪主體是指實施利用職務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財物,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財物,爲他人謀取利益的行爲,依法應當負刑事責任的國家工作人員。值得注意的是注意:單位不能構成受賄罪的主體。刑法第387條專門規定單位受賄的構成單位受賄罪。法律依據:《刑法》第九十三條本法所稱國家工作人員,是指國家機關中從事公務的人員。國有公司、企業、事業單位、人民團體中從事公務的人員和國家機關、國有公司、企業、事業單位委派到非國有公司、企業、事業單位、社會團體從事公務的人員,以及其他依照法律從事公務的人員,以國家工作人員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