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家法律規定送購物卡算行賄嗎?

國家法律規定送購物卡算行賄嗎?

一、國家法律規定送購物卡算行賄嗎?

按我國現行《刑法》的規定,賄賂就是行爲人收受或索取的財物,立法將賄賂罪的內容僅限定爲財物,認爲賄賂僅指金錢或可以用金錢計算的物品,而不包括其他利益。

賄賂罪的犯罪對象是 “賄賂”,現行刑法將賄賂罪的內容僅限定爲財物,介紹賄賂罪在主觀方面屬於故意,即明知是在爲受賄人或者行賄人牽線效勞,促成賄賂交易。在客觀方面表現爲行爲人在行賄人和受賄人之間進行聯繫、溝通關係、引薦、撮合,促使行賄與受賄得以實現的行爲。

《刑法》第三百九十二條第一款:“向國家工作人員介紹賄賂,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罰金。”《刑法》第三百九十三條:“單位爲謀取不正當利益而行賄,或者違反國家規定,給予國家工作人員以回扣、手續費,情節嚴重的,對單位判處罰金,並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罰金。因行賄取得的違法所得歸個人所有的,依照本法第三百八十九條、第三百九十條的規定定罪處罰。

購物卡是集餐飲、購物於一體的消費卡,是代金券的一種。一些大型商場、超市都有自己做的購物卡,還有一些機構經過批准可以發放多種消費場所可以通用的購物卡。隨着社會經濟的發展和人們消費觀念的改變,使用購物卡已大面積普及推廣,單位福利、親友饋贈以“卡”替物。可以說,購物卡減少了現金流通環節,節省了手工操作過程,提高了社會效率,惠及了廣大民衆。

但正是購物卡的這些優勢,使它成爲新一代行賄手段。按照刑法的規定,行爲人利用職務上的便利,收受購物卡等各類有價證券、支付憑證和商業預付卡,就涉嫌受賄犯罪,送卡之人也有行賄之嫌。

2012年11月1日,《支付機構預付卡業務管理辦法》和《單用途商業預付卡管理辦法(試行)》正式實施。但其中的實名購卡規定,在實際操作中卻幾近形同虛設。由於明確規定不記名購物卡面值不超過1000元,記名購物卡面值不超過5000元,人們很容易以化整爲零的方式逃避實名制監管。

1995年透過的《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國人民銀行法》規定:“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印製、發售代幣票券,以代替人民幣在市場上流通。”

1998年12月11日,針對社會上購物卡(券)盛行現象,國務院糾風辦下發了通知,“禁止印刷、發售、購買和使用各種代幣購物卡”,購物卡(券)纔在全國的喊打聲中逐漸偃旗息鼓。

2000年5月1日開始實施的《人民幣管理條例》再次明確規定:“印製、發售各類購物券、代幣券等都是違法行爲。”

2008年,以購物卡形式進行行賄受賄已經被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釋明文入罪。2011年5月25日,國務院辦公廳下發《關於規範商業預付卡管理意見的通知》,運用購卡實名登記、購卡額度規定、嚴格開具發票、資金走銀行渠道,及備付金監管五大方法,全面疏堵利用商業預付卡洗錢、套現、偷逃稅款以及行賄受賄的行爲。

2012年11月1日施行的《單用途商業預付卡管理辦法(試行)》(下稱《辦法》)主要目的之一就是反腐倡廉,遏制用購物卡行賄愈演愈烈的社會風氣。 

但根據調查發現,《辦法》中的“實名購卡制”、“限額購卡制”、“非現金購卡制”三大紅線被一些髮卡商家輕鬆逾越。購物卡實名制形同虛設,對購物卡的面額限制也被一些商家以特殊定製禮品卡名義而輕易“掙脫”,而非現金購卡制也可以靈活處理。這類購物卡實名制、限額購卡制的紅線被突破現象較爲普遍。

購物卡是屬於一種型,是針對於這種財務形式的行賄也是屬於違法行爲,如果被發現有人利用購物卡進行相關行賄的話,會透過相關形式來查到當事人,查到當事人之後確定當事人所進行的行賄金額超過了國家法律規定的話,那麼就需要對其按照相關刑法內容規定處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