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構成犯罪和犯罪未遂的區別是什麼?

一、不構成犯罪和犯罪未遂的區別是什麼?

不構成犯罪和犯罪未遂的區別是什麼?

犯罪的未遂是需要承擔刑事責任的,但是如果不構成犯罪的話,行爲在客觀上雖然造成了損害結果,但是不是出於故意或者過失,而是由於不能抗拒或者不能預見的原因所引起的,不是犯罪。

二、犯罪未遂的犯罪特徵

1、行爲人已經着手實行犯罪,是指行爲人開始實施刑法分則規定的作爲某種具體犯罪構成要件的行爲。

實行行爲的着手:是指犯罪分子已經開始實施刑法分則所規定的某種犯罪構成要件的行爲。在這種情況下,着手是實行行爲的起點。應該從主客觀統一的意義上把握着手:主觀上,行爲人實行犯罪的意志已經透過客觀的實行行爲開始表現出來;客觀上,行爲人已經開始直接實施具體犯罪構成要件的行爲。着手的主觀和客觀的統一,反映了着手行爲的社會危害性程度,爲認定着手實行犯罪提供了一般標準。

2、犯罪沒有得逞,指犯罪的直接故意內容沒有完全實現,沒有完成某一犯罪的全部構成要件。

結果犯,刑法分則明確規定以一定的物質性的犯罪結果作爲其犯罪構成的客體要件的結果犯,應當以法定的犯罪結果是否發生,作爲犯罪是否得逞的標誌。如故意殺人罪。

行爲犯,刑法分則明確規定以完成一定的行爲作爲其犯罪構成要件的行爲犯,以法定的犯罪行爲是否完成,作爲犯罪是否得逞的標誌。如強姦罪。

危險犯,刑法分則明確規定以造成某種危害結果的危險狀態作爲其犯罪構成要件的客觀要件的危險犯,以是否造成了某種危險狀態,作爲犯罪是否得逞的標誌。如破壞交通工具罪。

3、犯罪未得逞是由於行爲人意志以外的原因。行爲人意志以外的原因,是指行爲人沒有預料到或不能控制的主客觀原因。犯罪分子意志以外的原因,應當具備質和量兩個方面的特徵:

(1)從質上說,只有那些違背犯罪分子本意的原因才能成爲犯罪分子意志以外的原因;

(2)從量上說,那些違背犯罪分子本意的原因必須達到足以阻礙犯罪分子繼續實行犯罪的程度。因此,有些犯罪分子遇到一些輕微的阻礙因素,例如在搶劫罪中遇到熟人,在強姦罪中由於被害人請求等,犯罪分子就中止了犯罪,應該認爲是自動中止。

當因爲犯罪行爲人意志力以外的原因沒有達到自己想要的結果時就屬於犯罪未遂,因爲沒有造成實際的傷害所以會從輕處罰的的,但是並不是因爲犯罪分子的主觀上停止的犯罪行爲,所以犯罪未遂也是屬於犯罪行爲的,但是可以根據實際情況從輕或者酌情處罰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