故意殺人罪辯護方向有哪些?

一、故意殺人罪辯護方向有哪些?

故意殺人罪辯護方向有哪些?

1.從作案工具的殺傷力與危及人命的關係。

2.從打擊部位分析是否是致命的要害部位,是否足以直接造成人的死亡後果。

3.被告人的傷害行爲是否有節制。並且,主動停止了傷害行爲。

4.在被害人失去逃跑或反抗能力時,被告人是否存在主動放棄能夠繼續進行的傷害行爲或者直接索命。

5.在兩位被害人的生命體徵未達到或未出現死亡的跡象,

6.從危害行爲與結果的因果關係看,危害行爲並不會必然導致死亡結果的發生。

7.被告人是一時激憤實施的傷害行爲,而不是事前有預謀的。

8.指控爲故意殺人,與邏輯不符,存在諸多疑點。

二、直接故意和間接故意的區別

刑法》第十七條第二款規定,已滿十四周歲不滿十六週歲的人,犯故意殺人罪的,應當負刑事責任。因此故意殺人罪的行爲主體包括已滿十四周歲的未成年人。

(1)認識因素有所不同,直接故意包括明知可能和明知必然兩種情況,間接故意只有明知可能一種情形;

(2)對危害結果發生的意志因素明顯不同。間接故意是放任結果發生,即聽之任之、滿不在乎,容認、同意危害結果的發生;直接故意的意志因素是希望結果發生或明知道必然發生的情況下放任結果發生。

(3)特定危害結果發生與否,對兩種故意及其支配之下的行爲定罪的意義也不同;

(4)直接故意的主觀惡性大於間接故意。 故意殺人的動機是多種多樣和錯綜複雜的。常見的如報復、圖財、姦情、拒捕、義憤、氣憤、失戀、流氓動機等。動機可以反映殺人者主觀惡性的不同程度,對正確量刑有重要意義。

對於故意殺人罪的判罰情況在法律上是有明確的規定的,在司法實踐中,如果故意殺人的犯罪事成立的話,那麼辯護人可以根據上述標準來進行輕罪辯護,目的在於減少當事人的犯罪事實的判罰情況,具體情況應當結合實際的案情來處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