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案件受賄辯護怎麼進行?

刑事案件受賄辯護怎麼進行?

一、刑事案件受賄辯護怎麼進行?

受賄罪當事人的辯護權是人類社會的基本權利派生的重要權利,是辯護制度最重要的部分,爲社會共同體存續和發展所必需,無論刑事訴訟任何階段都應給予充分的保護和尊重,剝奪和限制當事人的辯護權從人性角度來看是反人道的。當事人任意性自白,可以幫助追訴機關及時查明案件事實,實現司法公正。因此在世界範圍內,許多國家爲保護當事人辯護權建立了一系列訴訟規則,如任意性自白規則、沉默權規則、反對自證其罪規則、非法證據排除規則等,以遏制對當事人不必要的強制,充分保障當事人辯護權的行使,在訴訟的各個階段充分賦予當事人陳述案件事實的權利,在審判最後階段給予訴訟當事人後陳述的機會,以體現一國刑事訴訟對於當事人辯護權的重視。總結起來,受賄罪辯護要注意如下方法和技巧:[1]

(一)、認真閱卷,捕捉疑點查閱案卷,是瞭解案情的一項重要工作,也是受賄罪辯護工作的第一道工序,一定要認真細緻。要熟知和掌握案件的發生、發展和結果的整個情況。特別足熟知被告人確實具有哪個或哪幾個無罪的事實或情節。只有這樣,才能在特別熟知案情的基拙上進行分折和研究,決定爲被告人作無罪辯護和如何作無罪辯護。要特別熟知案情,除了仔細查閱案卷,會見被告人詢問案情以外,還應當進行調查取證,取得案卷中沒有而又能證明告人無罪的物證、書證、證人證言或鑑定結論有利的證據。

(二)、重視對被告有利的酌定情節。

相對於法定情節而言,酌定情節指的是法律沒有明文規定,但依法學理論和司法實踐,可以酌情考慮對被告人從輕或減輕處罰的情節。

隨着公訴人隊伍素質的普遍提高,起訴書和公訴詞的水平越來越高,有人甚至讚揚它是向罪犯宣戰的檄文。對一些可以或應當從輕、減輕被告處罰的法定情節,如年齡未滿十八週歲、從犯、立功等,起訴書和公訴詞一般都能客觀認定,公訴人還利用法庭辯論階段先於律師發言的機會率先向法院提出,大有不讓律師獨做“好人”的趨勢。很多律師越來越感到有利於被告的法定情節都讓公訴人先說了,除了在法庭上向公訴人“致謝”外,沒有留下什麼可讓律師闡述的了。我則不以爲然,認爲遇到上述情況時,可以在簡單表達認同公訴人(但千萬不可講向公訴人“致謝”的話)發表的有利於被告的法定情節的基礎上,騰出更多辯護時間和篇幅多說有利於被告的酌定情節。

(三)、注重說服法官

說服是辯護律師的一項基本功。辯護業務是一種最基本的訴訟業務,而訴訟的本質就是說服。一位優秀的刑辯律師可以成爲一名著名學者、教授。但一位學者、教授或法學專家未必一定能成爲一位好的刑辯律師。因爲刑辯業務不是講課和傳授知識的,而是一種直接的對抗。刑辯律師出席法庭辯護的目的就是要說服審判的法官,而不是公訴人。公訴人是無法說服的,因爲,他們坐在法庭時已事先設定你辯護人的觀點是錯誤的。所以,刑辯律師不要把說服的對象搞錯。否則只能是事倍功半,達不到辯護目的。

(四)、注重言詞證據審查

職務犯罪案件中間接證據多,直接證據少;言詞證據多,書證、物證少。各種間接證據又主要表現爲言詞證據,言詞證據是職務犯罪行爲能否成案的關鍵。 [2]

而受賄案作爲典型的職務犯罪案件,由於受賄行爲的隱蔽性,犯罪事實的鎖定主要依賴於涉案當事人(行賄人、受賄人、其他證人)的言詞證據來實現,包括受賄人和行賄人的供述、證人證言等。而且在檢察機關查辦的職務犯罪案件中,有相當一部分案件是各地紀律檢查委員會(簡稱紀委)移送的,這就涉及紀委認定的證據材料向刑事證據轉換的問題。[3]

雖然每起受賄案件都有不同的辯護角度和策略,但是在推翻虛假言詞證據方面,也存在一些共同點:

1、嚴格審查言詞證據的形式,找出程序違法之處。我們雖然無法證明,製作筆錄的時候存在當事人聲稱的“暴力”、“脅迫”、欺騙等情形,但是筆錄本身固定下來的證據製作過程,是偵查人員程序違法的“鐵證”。審查的內容包括:訊問持續的時間、訊問的地點、偵查人員的數量、訊問過程中是否有威脅和引誘、筆錄塗改之處有無加蓋當事人指膜等等。

2、注意研究筆錄製作之時的環境和背景。受賄案件的當事人一般都有較高的文化水平和豐富的社會經驗。趨利避害是人的本能,當事人既然決定承認或者說出對自己不利的虛假事實,必然有一個思想鬥爭、利弊權衡的過程。從辯護人的角度來說,結合當時的環境和背景,認真研究當事人複雜的思想鬥爭過程,是非常必要的。

3、言詞證據內容本身的矛盾之處。謊言是經不起推敲的,在當事人多次就同一事實做虛假陳述的時候,難免會有所不同,這種對自己不利的謊言本來就違背其意願,因此當然不會去精心編造。有些偵查機關爲了避免出現自相矛盾之處,採取電腦打字的方式進行記錄,在對同一事實訊問的時候,調取電腦中儲存的前一份筆錄的相關內容複製、粘貼,讓當事人簽字畫押。這樣一來,當事人對同一事實的陳述完全吻合,一字不差。[4]

4、言詞證據與其他證據的衝突。在受賄案件中,言詞證據雖然佔據了非常重要的位置,但是在整個證據鏈條中,必然還存在其他形式的法定證據,如書證、物證、鑑定結論、視聽資料等。基於這些證據的客觀真實性,我們往往可以藉助它們來證明某些言詞證據的虛假。

在我國貪污受賄是一個非常嚴重的罪行,我國對於貪污受罪的處罰力度非常大。如果要對賄賂罪進行相關辯護的話,一定要找出對方沒有收取賄賂的資訊。且該證據必須是要真實的,不能夠採取弄虛作假的行爲來糊弄和欺瞞法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