嫌疑人拒絕辯護的情形有哪些?

一、嫌疑人拒絕辯護的情形有哪些?

嫌疑人拒絕辯護的情形有哪些?

1、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拒絕辯護人爲其辯護。法律根據是刑事訴訟法第四十三條的規定:在審判過程中被告人可以拒絕辯護人繼續爲其辯護也可以另行委託辯護人辯護。辯護權的主體是犯罪嫌疑人和被告人,辯護權從根本上講是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訴訟權利辯護人的辯護權派生於辯護權的主體。所以刑事訴訟法對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拒絕辯護權沒有作出理由限制。一經提出就應當生效。

2、被告人拒絕法律援助機構指派的律師爲其辯護堅持自己行使辯護權的人民法院應當准許。屬於應當提供法律援助的被告人拒絕指派的律師爲其辯護的人民法院應當查明原因。理由正當的應當准許但被告人須另行委託辯護人;如果被告人未另行委託辯護人的人民法院應當在三日內書面通知法律援助機構另行指派律師爲其提供辯護。

二、嫌疑人具有的法律權利有哪些?

1、獲得法律幫助的權利

犯罪嫌疑人在被偵查機關第一次訊問後或者採取強制措施之日起,可以聘請律師爲其提供法律,代理申訴、控告。

2、委託辯護人的權利

公訴案件自案件移送審查起訴之日起,犯罪嫌疑人有權委託辯護人。人民檢察院應當在收到移送審查起訴的案件材料之日起三日內,告知犯罪嫌疑人有權委託辯護人。

3、申請回避的權利

對檢察人員或者他的近親屬和本案有利害關係的,檢察人員接受當事人及其委託的人的請客送禮,違反規定會見當事人及其委託的人的,犯罪嫌疑人有權要求其迴避。

4、使用本民族語言文字進行訴訟的權利

5、申請取保候審的權利

被羈押的犯罪嫌疑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親屬和聘請的律師有權申請取保候審。

綜上所述,刑事案件開庭後,作爲嫌疑人,通常都有辯護人爲其辯護,針對檢方的指控闡述不同觀點。當然,如果嫌疑人拒絕接受辯護也可以,在實踐中分爲兩種情況,拒絕辯護人的辯護請求。或者,在沒有辯護人的情況下拒絕法院指派律師辯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