對於律師如何做量刑辯護?

一、對於律師如何做量刑辯護?

對於律師如何做量刑辯護?

刑事訴訟法》第三十五條規定:辯護人的責任是根據事實和法律,提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無罪、罪輕或者減輕、免除其刑事責任的材料和意見,維護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訴訟權利和其他合法權益。

量刑辯護,是根據刑法裁量的基礎上進行的辯護。量刑,即刑罰裁量,指法院在查明案件事實並確定被告人有罪的基礎上,根據其所犯罪行以及刑事責任的輕重,決定是否判處刑罰,判處什麼樣的刑罰,所判處的刑罰是否立即執行的刑事審判活動。

二、辯護的種類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32條、第33條和第34條,我國刑事訴訟中的辯護種類有三種:

(一)、自行辯護

自行辯護是指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針對指控進行反駁、申辯和辯解的行爲。自行辯護權與國家追訴權是同時產生的,任何公民一旦被追訴,進入刑事訴訟程序,就自動享有自行辯護權,進行上述辯護行爲。自行辯護權貫穿於整個刑事訴訟,無論是在偵查階段,還是在審判階段,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都可以爲自己辯護。

(二)、委託辯護

委託辯護,是指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依法委託律師或其他公民擔任辯護人,協助其進行辯護。根據《刑事訴訟法》第33條的規定,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委託辯護人的時間具體又可分爲兩種情況:

1、犯罪嫌疑人自被偵查機關第一次訊問或者採取強制措施之日起,有權委託律師作爲辯護人;

2、被告人隨時有權委託辯護人。

爲了保障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委託辯護權的充分實現,《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33條還規定了三項重要的程序保障:

1、權利告知。偵查機關在第一次訊問犯罪嫌疑人或者對犯罪嫌疑人採取強制措施的時候,應當告知犯罪嫌疑人有權委託辯護人。人民檢察院自收到移送審查起訴的案件材料之日起3日以內,應當告知犯罪嫌疑人有權委託辯護人。人民法院自受理案件之日起3日之內,應當告知被告人有權委託辯護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押期間要求委託辯護人的,人民法院應當及時轉達其要求。

3、代爲委託。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押的,也可以由其監護人、近親屬代爲委託辯護人。

4、受託辯護人告知。辯護人接受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委託後,應當及時告知辦理案件的機關。

上述規定表明,我國《刑事訴訟法》對於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辯護人的選擇問題上遵循意思自治原則,即要否委託辯護人、委託何人做辯護人,均由由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行決定。從法律規定和司法實踐的做法來看,只存在四條限制:

1、只能在法律規定的可以充當辯護人的人員範圍內進行選擇;

2、犯罪嫌疑人在偵查階段只能委託律師作爲其辯護人;

3、委託的辯護人數最多爲兩人;

4、一名辯護人不得爲兩名以上的同案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辯護人,不得爲兩名以上的未同案處理但實施的犯罪存在關聯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辯護。

(三)、法律援助辯護

法律援助辯護,是指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沒有委託辯護人,存在法定的情形,而由法律援助機構指派律師爲其辯護。因此,法律援助辯護是以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沒有委託辯護人爲前提的,如果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已經委託辯護人,那麼在任何情況下都不存在法律援助辯護的問題。

綜合上面所說的,辯護是屬於律師爲被告實施的行爲,但對於在做辯護的時候也發有大量的證據來證明自己的觀點,不管是做無罪還是減刑的辯護都需要有合法的依據,所以,在辯護之前就一定要準備好所有的材料,從而可以更好的幫助到當事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