詐騙罪從犯的立案標準是什麼?

一、詐騙罪從犯的立案標準是什麼?

詐騙罪從犯的立案標準是什麼?

詐騙罪從犯的立案標準是個人詐騙公私財物,數額在5000元至2萬元以上的;從犯是相對於主犯而言的。認定從犯,要從犯罪分子在共同犯罪活動中所處的地位、實際參加的程度、具體罪行的大小、對危害結果所起的作用等方面,去具體分析判斷,看其在共同犯罪中是否起次要的作用或者輔助作用。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通常是指直接參加了實施犯罪行爲,但在共同犯罪活動中起次要作用;在犯罪集團中,聽命於首要分子,參與了某些犯罪活動,或者在一般共同犯罪中,參與實施了一部分犯罪活動,但不起主要作用的,一般屬於從犯,例如參與盜竊時望風放哨。一般來說,次要的實行犯罪行較輕、情節不嚴重,沒有直接造成嚴重後果。在共同犯罪中起輔助作用,一般是指爲共同犯罪行爲事先提供方便、創造有利條件、排除障礙等。例如,提供犯罪工具。

二、詐騙罪從犯的量刑標準是什麼?

我國《刑法》第27條規定:“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或者輔助作用的,是從犯”。這就是我國刑法關於從犯的法定概念。從犯,從其在共同犯罪中所處的地位看,從屬於主犯;從其在共同犯罪中所起的作用來看,起次要或輔助作用。

我國《刑法》第27條第2款規定:“對於從犯,應當從輕、減輕處罰或者免除處罰。”刑法之所以如此規定,是因爲從犯與主犯相比,無論是主觀惡性還是客觀危害,都要輕一些。因此,我國刑法規定的從犯的處罰原則具有科學根據。

《刑法》第27條第2款規定:“對於從犯,應當從輕、減輕處罰或者免除處罰。”從犯的刑事責任是同主犯應負的刑事責任相比較而言,比主犯應受到的刑罰處罰要輕。但也不是說,所有的從犯實際受到的處罰一定比主犯輕。因爲主犯可能具有從輕或者減輕甚至免除處罰的情節(例如自首),當從犯沒有這樣的情節時,當然不應隨主犯的從輕、減輕或免除處罰而從輕、減輕或免除處罰。或者從犯可能有從重處罰情節(例如累犯),此時主犯也不會因從犯具有從重處罰情節而隨從重處罰。

在當代社會對於詐騙罪進行定罪量刑的時候,首先是需要判斷是否符合立案的條件,只有這樣才能夠進行進一步的偵查調查活動。當然了,在詐騙罪當中也是存在着主犯和從犯的區別的。從犯立案標準和主犯一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