團伙詐騙退贓怎麼退是一起退還是個人

一、團伙詐騙退贓怎麼退是一起退還是個人?

團伙詐騙退贓怎麼退是一起退還是個人

團伙詐騙退贓可以一起退,也可以個人退個人的,嫌疑人可以將犯罪所得的贓款或者贓物,直接退還被害人或上繳司法機關。

在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常見犯罪的量刑指導意見》中的常見量刑情節的適用中第8條對退贓的減刑有明確的規定:

對於退贓、退賠的,綜合考慮犯罪性質,退贓、退賠行爲對損害結果所能彌補的程度,退贓、退賠的數額及主動程度等情況,可以減少基準刑的30%以下;其中搶劫等嚴重危害社會治安犯罪的應從嚴掌握。

二、團伙詐騙的判刑標準是怎麼規定的?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266條:“詐騙公私財物,數額較大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並處或者單處罰金;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數額特別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並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本法另有規定的,依照規定。”

對於從犯,應當比照主犯從輕、減輕處罰或者免除處罰

三、詐騙罪的數額劃分標準是怎麼規定的?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於辦理詐騙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的規定:詐騙公私財物價值三千元至一萬元以上和三萬元至十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上的,應當分別認定爲《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條規定的“數額較大”與“數額巨大”、“數額特別巨大”。

騙公私財物達到上述規定的數額標準,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能夠依照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條的規定酌情從嚴懲處:

(一)透過發送短信和撥打電話或者利用互聯網、廣播電視、報刊雜誌等發佈虛假資訊,對不特定多數人實施詐騙的;

(二)詐騙救災和搶險、防汛、優撫、扶貧、移民、救濟、醫療款物的;

(三)以賑災募捐名義實施詐騙的;

(四)詐騙殘疾人、老年人或者喪失勞動能力人的財物的;

(五)造成被害人自殺、精神失常或者其他嚴重後果的。

總之,司法機關在處理團伙詐騙案的時候,如果部分犯罪嫌疑人有主動退贓,對主動退贓的嫌疑人肯定會適當的從輕處罰的,退贓的行爲,並不要求是團伙詐騙案中的所有犯罪嫌疑人一起退贓,因爲量刑的時候是要分別對每一位犯罪嫌疑人量刑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