窩藏、包庇罪無罪辯護要注意哪些問題

一、窩藏、包庇罪無罪辯護要注意哪些問題?

窩藏、包庇罪無罪辯護要注意哪些問題

1、熟悉案情

熟悉案情要求律師特別熟知和掌握案件整個情況,熟悉其的發生、發展和結果。熟知被告人具有哪些無罪的事實和情節。只有做到熟悉案情基礎上,才能結合法理和法律對案情進一步地研究分折,決定是否爲被告人作無罪辯護,如果決定爲被告人作無罪辯護,那麼就要進一步分析如何其作無罪辯護。熟悉案情除了要求律師要仔細查閱案卷,會見被告人外,還要特別強調律師要認真進行調查取證,調取相關能證明被告人無罪的物證、書證、證人證言或鑑定結論等有利的證據。但律師儘量不要親自調查,最好是申請法院或檢察院調取,這樣有利於降低執業風險。

2、無罪證據

證據充分,是指律師對被告人無罪提供充分的證據。無罪辯護不容易,只有證據充分了,辯護纔有保障,才能從根本上否定了檢控方起訴的事實和理由,使辯護律師的無罪意見被法官採納。因此,除了在辯護詞中明確指出被告無罪的意見、寫明無罪的事實和情節外,更重要的是提供確實充分的無罪證據,結合有關法律、法規或司法解釋進行論證和闡明。特別是在法庭辯論階段,針對公訴人提出的證據,應用已經收集的證據進行有力反駁。

3、慎重決策

律師決定爲被告人作無罪辯護應特別慎重。之所以這樣,因爲爲被告人作無罪辯護往往要冒比較大的風險,無罪辯護案件往往比較複雜,事實和證據往往盤根錯節,很難一時就看清。一般情況下無罪辯護的成功率極低,所以慎重決定確有必要。如果冒然決定爲被告作無罪辯護,反而會適得其反,不但達不到目的,反而會損害被告人的合法權益。大多數無罪辯護案件中被告人被訴有罪,是因爲檢察人員掌握了比較充足的證據,這些證據既充足又不易駁倒,所以律師不能輕率向被告人作無罪辯護的承諾。爲了慎重起見,有時應當與其他律師進行商量;必要時,還可以透過律師事務所領導,集體開會,共同商定是否爲被告人作無罪辯護。

4、規避風險

注重溝通要求律師決定爲被告作無罪辯護時還要注意與法院、公安機關和檢察機關溝通。由於我國法律制度尚不健全,律師的權利還沒有充分的保障。律師在執業的過程中經常會收到來自各方面的干擾,甚至會因爲某些工作瑕疵被有關機關抓把柄,嚴重時還會遭受牢獄之災。因此,律師在進行無罪辯護時要注意保護自己,要懂得同上述機關溝通,以消除誤會,避免不必要的麻煩,進一步維護被告人的合法權益。如果被告人的行爲確實構成了比較嚴重的犯罪,只是在證據上有所欠缺,這時不宜做無罪辯護,可以考慮“辯訴交易”做罪輕辯,這時我國現實法制環境決定的。

二、窩藏包庇罪的情節嚴重如何認定?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310條規定:明知是犯罪的人而爲其提供隱藏處所、財物,幫助其逃匿或者作假證明包庇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犯前款罪,事前有通謀的,以共同犯罪論處。該條規定的罪名是窩藏罪、包庇罪。

關於“情節嚴重”如何認定,法律、立法解釋、司法解釋尚未作出相應的規定,實踐中各地認識不一,造成量刑的偏差。筆者認爲應從以下幾個方面予以把握:

1、從窩藏、包庇的對象看,符合下列四種對象條件之一的,應認定爲“情節嚴重”:

⑴犯罪分子罪行嚴重,可能判處無期徒刑以上刑罰的;

⑵犯罪分子正在被通緝的;

⑶犯罪分子正在被公安機關追捕,情況緊急的;

⑷犯罪分子是脫逃犯、越獄犯的。需要注意,對行爲人“明知”的範圍應限定爲“明知是犯罪的人”而予以窩藏、包庇,不需要明知犯罪分子屬於上述四類對象。

2、從窩藏、包庇的行爲看,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也應認定爲“情節嚴重”:

⑴行爲足以幫助犯罪分子逃避正在進行的追捕的;

⑵在較長時間內持續不斷窩藏、包庇犯罪分子的;

⑶窩藏、包庇犯罪分子三次以上或窩藏、包庇犯罪分子三人以上的。

3、從妨害司法的後果看,符合下述三種情形之一的,應認定爲“情節嚴重”:

⑴因窩藏、包庇行爲造成犯罪分子長期不能歸案的;

⑵幫助犯罪分子逃往境外的;

⑶因窩藏、包庇行爲至犯罪分子未能及時歸案,犯罪分子又犯新罪的。

其實,如果犯罪嫌疑人或家屬堅持要讓律師做無罪辯護,但律師也非常清楚當前的這種狀況已經構成犯罪了的話,那麼律師那律師就有可能根本不會接受這起案件。無罪辯護對辯護人來說本身就具有很高的挑戰性,敢做無罪辯護的這些律師都清楚要注意的問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