違規出具金融票證罪辯護詞應該怎麼寫?

一、違規出具金融票證罪辯護詞應該怎麼寫?

違規出具金融票證罪辯護詞應該怎麼寫?

受被告人李某配偶王某的委託並經其本人同意,擔任被告人李某涉嫌“違規出具金融票證罪”一案的一審辯護人。在開庭前,辯護人詳細閱讀分析了本案卷宗,多次會見了被告人,並查閱了相關法律規定,今天又參加了法庭調查等庭審活動,對於本案事實和相關法律有了比較全面的瞭解。

辯護人認爲,本案被告人李某的行爲,不完全符合“違規出具金融票證罪”的構成要件;其悔罪態度誠懇,賠償主動積極,主觀惡性程度不高;同時,本案被害人也有過錯,且被告人已得到被害人的諒解,對被告人李某應予從輕處罰。

現依據事實和法律,發表辯護意見如下:

被告人李某雖爲甘肅ⅩⅩ基礎設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ⅩⅩ公司)向蘭州ⅩⅩ典當有限責任公司(以下簡稱ⅩⅩ典當公司)借款出具了擔保書,但因有借款人優先的質押和抵押擔保,並未造成ⅩⅩ銀行損失;ⅩⅩ典當公司因至今仍未行使質權,也未行使抵押權,其損失尚不確定,認定被告人李某的行爲“情節嚴重”依據不足。

1、被告人李某爲ⅩⅩ公司向ⅩⅩ典當公司借款出具的擔保書,並未造成ⅩⅩ銀行損失。

蘭ⅩⅩ001號、蘭ⅩⅩ002號擔保書所擔保的債權,債務人在2009年10月14日借款時已經償還,未造成任何一方的損失;

被告人出具的空白擔保書因債權人、債務人以及所要擔保的債權等合同要素不明確,尤其對作爲從合同的擔保合同來說,主合同(擔保合同標的)不明,正所謂“皮之不存毛將焉附”,實際因要素不全並未生效。退一萬步講,即使該空白擔保書有效,債權人ⅩⅩ典當公司若及時行使其擔保物權,則ⅩⅩ銀行也不用承擔擔保責任。所以被告人李某的擔保行爲並未造成ⅩⅩ銀行損失。

2、被告人李某爲ⅩⅩ公司向ⅩⅩ典當公司借款出具的擔保書,因ⅩⅩ典當公司至今仍未行使質權和抵押權,其有無損失及損失數額尚不確定。

本案中,債務人ⅩⅩ公司向ⅩⅩ典當公司的借款本金總額爲630萬,而ⅩⅩ公司在借款前(2009年9月月29日)即爲此債權設定了價值740萬元的股權質押擔保((甘企)股質登記設字【2009】第ⅩⅩ號),在簽訂借款合同時,又提供了價值536萬餘元的抵押擔保(ⅩⅩ水電公司發電機組、變壓器等價值536萬餘元的設備)。其質權及抵押權已足以擔保此項債權。

《擔保法》第28條第1款規定:“同一債權既有保證又有物的擔保的,保證人對物的擔保以外的債權承擔保證責任。”

《物權法》第176條規定:“被擔保的債權既有物的擔保又有人的擔保的,債務人不履行到期債務或者發生當事人約定的實現擔保物權的情形,債權人應當按照約定實現債權;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債務人自己提供物的擔保的,債權人應當先就該物的擔保實現債權;第三人提供物的擔保的,債權人可以就物的擔保實現債權,也可以要求保證人承擔保證責任。提供擔保的第三人承擔擔保責任後,有權向債務人追償。”

從以上法律規定可以看出,在ⅩⅩ公司提供了超過債權數額的質押和抵押擔保以後,實際上已經解除了李某的保證,如果在借款人ⅩⅩ公司不能如期還款的情況下,債權人ⅩⅩ典當公司能及時行使其質權和抵押權,則所謂的損失可能便不會發生。

因《刑法》第一百八十八條規定的違規出具金融票證罪是結果犯,而非行爲犯,行爲人除了實施違規出具金融票證的行爲外,尚需“情節嚴重”,才能構成本罪。從本案案卷相關資料來看,ⅩⅩ典當公司至今仍未行使質權和抵押權以保全其債權,其有無損失及損失數額仍是個未知數。因此,斷定因李某出具保證書造成被害人ⅩⅩ典當公司“巨大損失”依據不足,亦即被告人李某的行爲不完全符合“違規出具金融票證罪”的構成要件。

二、被告人李某系初犯,主觀惡性程度不高,悔罪態度誠懇,有積極賠償等情節。

被告人李某一向表現良好,工作業績出色,由於法律知識欠缺才釀此大錯。在歸案後悔罪態度誠懇,並透過向親朋舉債等方式,傾其全家所有,爲被害人盡力彌補損失,已累計向ⅩⅩ典當公司支付200萬元賠償金。

以上情節請法庭裁判時予以考慮。

在現實生活當中違規出具一些金融方面的票據的話,那麼有可能是涉及到我們國家的刑事法律規定,因此這個時候委託一個專業的辯護人來分析一下是否構成犯罪,以前說過在存在犯罪行爲的前提之下來進行一個最輕辯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