限制減刑的適用範圍有哪些

限制減刑的適用範圍有哪些

限制減刑通常針對的都是死緩犯,此時由於其罪行過重,因此需要對其進行限制減刑的規定。但並不是說任何死緩犯最後都要被限制減刑的,法律規定限制減刑有具體的適用範圍。那麼限制減刑的適用範圍有哪些呢?我們一起在下文中進行了解。

一、限制減刑的適用範圍有哪些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修正案(八)》及最高人民法院《關於死刑緩期執行限制減刑案件審理程序若干問題的規定》已相繼公佈,並自2011年5月1日起施行,其中規定:對被判處死刑緩期執行的累犯以及因故意殺人、強姦、搶劫、綁架、放火、爆炸、投放危險物質或者有組織的暴力性犯罪被判處死刑緩期執行的犯罪分子,人民法院根據犯罪情節、人身危險性等情況,可以在作出裁判的同時決定對其限制減刑。

根據《刑法修正案(八)》對被限制減刑的死緩犯罪分子實際執行的刑期的規定:最低服刑時間,如緩期執行期滿後被依法減爲無期徒刑的,將不能少於二十五年;如緩期執行期滿後被依法減爲二十五年有期徒刑的,將不能少於二十年。也就是說,無論如何被限制減刑的死緩犯罪分子都要服滿至少二十年的徒刑。

二、不服限制減刑決定怎麼辦

被告人對第一審人民法院作出的限制減刑判決不服的,可以提出上訴。被告人的辯護人和近親屬,經被告人同意,也可以提出上訴。

進階人民法院審理或者複覈判處死刑緩期執行並限制減刑的案件,認爲原判對被告人判處死刑緩期執行適當,但判決限制減刑不當的,應當改判,撤銷限制減刑。

進階人民法院審理判處死刑緩期執行沒有限制減刑的上訴案件,認爲原判事實清楚、證據充分,但應當限制減刑的,不得直接改判,也不得發回重新審判。確有必要限制減刑的,應當在第二審判決、裁定生效後,按照審判監督程序重新審判。

進階人民法院複覈判處死刑緩期執行沒有限制減刑的案件,認爲應當限制減刑的,不得以提高審級等方式對被告人限制減刑。

以上就是本站小編爲大家提供的限制減刑的適用範圍內容,自刑法修正案八以來,我國開始對個別死緩犯進行限制減刑,具體的範圍是被判處死刑緩期執行的累犯以及因故意殺人、強姦、搶劫、綁架、放火、爆炸、投放危險物質或者有組織的暴力性犯罪被判處死刑緩期執行的犯罪分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