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成年人能否構成累犯 緩刑犯能構成累犯嗎

未成年人能否構成累犯 緩刑犯能構成累犯嗎

我們知道要是罪犯在刑滿之後的一定時間內再次實施犯罪的話,那就會被認定構成累犯,之後進行處罰的時候就會從重處罰。由於一部分未成年人也是會構成犯罪的,那從法律角度分析的話,未成年人能否構成累犯?請一起在下文中進行了解吧。

一、未成年人能否構成累犯

我國現行累犯制度,從罪行條件、時間條件、刑度條件、主觀條件等方面來限定累犯的範圍,並未對累犯的適格主體作特殊要求,根據現行刑法的規定,未成年人可以構成累犯,不但從重處罰,而且不得適用緩刑和假釋。筆者認爲,這與立法原意相去甚遠,也與刑法所體現出的保護未成年人的整體精神相違背。

1、從未成年人犯罪的特點來看,未成年人在受刑罰處罰後再次犯罪,其主觀惡性和人身危險性,較未成年人初犯固然要大。但其終究不是成年人,生理和心理髮育尚未成熟,辨別是非和控制自我能力有限,性格和心理上的可塑性強。將未成年人像成年人一樣,作爲累犯的適格主體,從重處罰,並剝奪其被適用緩刑和假釋的機會,這不利於未成年人再犯的改造。

2、從對未成年人特殊保護的立法精神來看,我國刑法中的未成年人犯罪應當從輕或者減輕處罰以及對未成年人不適用死刑等規定,都體現了對未成年人的特殊保護。而把未成年人作爲累犯的適格主體,讓未成年人再犯承受從重處罰,不適用緩刑和假釋等一系列累犯嚴厲的法律後果,顯然與立法精神相違背。

3、從我國設立累犯制度的初衷和目的來考察,設立累犯制度,主要是針對那些主觀惡性深、人身危險性大的再犯人,透過規定較爲嚴厲的法律後果予以打擊,並預防其再次犯罪和初犯者變成累犯。由於未成年人辨別是非能力和自我控制能力具有一定的限制,容易出現反覆,因而再次犯罪的未成年犯罪人,未必就屬於主觀惡性較大和人身危險性較大,未必就一定要適用累犯應當從重處罰、不得適用緩刑、假釋原則。

鑑於此,筆者認爲,從立法精神和保護未成年人的角度出發,刑法應增設未成年人不構成累犯的規定。

二、緩刑犯能構成累犯嗎

能否構成累犯,在於對緩刑的法律後果的理解,也就是說被宣告緩刑的犯罪分子在緩刑期滿後,是意味着原判刑罰已經執行完畢,還是原判刑罰予以免除而不再執行。一種觀點認爲,判處緩刑的犯罪分子在緩刑期滿後,原判刑罰應視爲已經執行完畢,緩刑期滿後在法定期限內再犯應判處有期徒刑以上刑罰之罪的構成累犯。理由是:緩刑雖然在監外執行,但實際上也是對犯罪分子所判處的刑罰的具體實施。根據我國刑法的規定,對判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在刑罰的具體實施上有兩種方式,一種是判處實體刑,即犯罪分子在監獄或看守所服刑,限制其人身自由;另一種是法院根據案件情況判處犯罪分子緩刑,不限制其人身自由,由公安機關負責對緩刑人員進行考察、監督。緩刑考驗期滿,如果其未再犯罪,這一刑罰就執行完畢。因此,緩刑期滿後在法定期限內再犯罪的,自然構成累犯。本案中許某的行爲符合累犯的條件,應當構成累犯。

我國刑法第七十六條規定:被宣告緩刑的犯罪分子,在緩刑考驗期限內,由公安機關考察,所在單位或者基層組織予以配合,如果沒有本法第七十七條規定的情形,緩刑考驗期滿,原判的刑罰就不再執行,並公開予以宣告。這表明我國刑法規定犯罪分子被宣告緩刑後,在緩刑考驗期內沒有再犯新罪,也沒有發現判決宣告以前的漏罪的,緩刑考驗期滿後原判的刑罰就不再予以執行。因此,緩刑是有條件地對原判刑罰的不執行。既然緩刑是對原判刑罰的不執行,那就不能把緩刑理解爲是刑罰的一種執行方式。儘管在緩刑考驗期內,依法由公安機關對緩刑犯罪分子進行考察、監督,但這種考察和監督不是對刑罰的執行,而是對緩刑犯罪分子在緩刑期間表現的掌握,以督促其認罪服法,改過自新,同時也是爲了監督緩刑犯罪分子在緩刑期內是否再犯新罪。所以,緩刑考驗期滿不是原判刑罰已經執行完畢,而是原判刑罰不再執行,對緩刑犯罪分子緩刑考驗期滿後再犯應當判處有期徒刑以上新罪的,不能以累犯論處。

出於對未成年人的保護來看,一般我國是不認定未成年人構成累犯的。同時,在未成年人犯罪的情況下,需要從輕或減輕處罰,同時也不能對犯罪的時候不滿18週歲的未成年人判處死刑,並且這是絕對的不能判處死刑的情況。要是你在這方面還有疑問的話,請直接來電諮詢我們本站的在線律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