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羈押期間財產如何處置
嫌疑人在羈押期間,如果財產與案件有關的,應該進行採取強制措施,進行查封、凍結、扣押等,與案件無關的財物不得查封、扣押。《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四十一條在偵查活動中發現的可用以證明犯罪嫌疑人有罪或者無罪的各種財物、檔案,應當查封、扣押;
與案件無關的財物、檔案,不得查封、扣押。對查封、扣押的財物、檔案,要妥善保管或者封存,不得使用、調換或者損毀。第一百四十四條人民檢察院、公安機關根據偵查犯罪的需要,可以依照規定查詢、凍結犯罪嫌疑人的存款、匯款、債券、股票、基金份額等財產。有關單位和個人應當配合。犯罪嫌疑人的存款、匯款、債券、股票、基金份額等財產已被凍結的,不得重複凍結。
二、羈押期間怎樣申請取保候審
1、取保候審,是指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和公安機關對未被逮捕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爲防止其逃避偵查、起訴和審判,責令其提出保證人或交納保證金,並出具保證書,保證隨傳隨到的一種強制方法。
2、被羈押的犯罪嫌疑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親屬、被逮捕的犯罪嫌疑人聘請的律師申請取保候審的,應當書面向公安機關提出。
3、公安機關同意取保候審的,依法辦理取保候審手續;
不同意取保候審的,應當書面通知申請人,並說明理由。
4、公安機關決定對犯罪嫌疑人取保候審的,責令犯罪嫌疑人提出保證人或者交納保證金。
對同一犯罪嫌疑人,不得同時責令其提出保證人和交納保證金。
保證金數額根據當地的經濟發展水平、犯罪嫌疑人的經濟狀況、案件的性質、情節、社會危害性以及可能判處刑罰的輕重等情況,綜合考慮確定。
透過上述分析知道,依據《刑事訴訟法》的規定,犯罪嫌疑人在羈押期間,發現的可用以證明犯罪嫌疑人有罪或者無罪的各種財物,應該進行查封、凍結,與案件無關的財物、檔案,不得查封、扣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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