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取保後執行機關是哪一個
1、由公安機關、人民檢察院、人民法院作出取保候審決定的,由公安機關執行。
2、由國家安全機關作出取保候審決定的,以及由人民檢察院、人民法院在辦理國家安全機關移送的犯罪案件時作出取保候審決定的,由國家安全機關執行。
公安機關在執行時,應當向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宣讀《取保候審決定書》,並令其簽名或蓋章,告知其在取保候審期間應當遵守的規定。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取保候審期間沒有違反第七十一條規定的,取保候審期間屆滿以後,負責執行的公安機關應將保證金退還給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並告知保證人解除擔保。
法律依據:
《刑事訴訟法》第六十七條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和公安機關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取保候審:
(一)可能判處管制、拘役或者獨立適用附加刑的;
(二)可能判處有期徒刑以上刑罰,採取取保候審不致發生社會危險性的;
(三)患有嚴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懷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嬰兒的婦女,採取取保候審不致發生社會危險性的;
(四)羈押期限屆滿,案件尚未辦結,需要採取取保候審的。
取保候審由公安機關執行。
二、辦理取保候審程序有哪些
(1)取保候審的申請。
被羈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親屬,有權提出取保候審的申請。
犯罪嫌疑人被逮捕的,其聘請的律師可以爲其申請取保候審。
申請取保候審應當採用書面形式。
(2)取保候審的決定。
公安機關、人民檢察院、人民法院在接到取保候審的申請書後,應當在7天之內作出是否同意的答覆。
決定對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取保候審的,應當報縣級以上公安機關負責人、檢察院檢察長或者人民法院院長批准,並簽發《取保候審決定書》和《執行取保候審通知書》,並責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提出保證人或交納保證金。
對不符合取保候審法定條件的,不同意取保候審。
不同意取保候審的,應當告知申請人,並說明不同意的理由。
除此之外,司法機關根據案情的需要,可以自行決定取保候審。
(3)取保候審的執行。
取保候審的執行機關爲公安機關。
公安機關在執行時,應當向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宣讀《取保候審決定書》,並令其簽名或蓋章,告知其在取保候審期間應當遵守的規定。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取保候審期間沒有違反第71條規定的,取保候審期間屆滿以後,負責執行的公安機關應將保證金退還給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並告知保證人解除擔保。
公安機關決定取保候審的,應當及時通知犯罪嫌疑人居住地派出所執行;
人民檢察院、人民法院決定取保候審的,負責執行的縣級以上公安機關應當在收到有關的法律文書和材料後,及時指定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所在地的派出所執行;
國家安全機關決定取保候審的以及人民檢察院、人民法院在辦理國家安全機關移送的犯罪案件時決定取保候審的,由國家安全機關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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