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法儲存彈藥罪量刑標準是如何規定的?

非法儲存彈藥罪量刑標準是如何規定的?

一、非法儲存彈藥罪量刑標準是如何規定的?

非法制造、買賣、運輸、郵寄、儲存槍支、彈藥、爆炸物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情節嚴重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或者死刑。

個人或者單位非法制造、買賣、運輸、郵寄、儲存槍支、彈藥、爆炸物,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二十五條第一款的規定,以非法制造、買賣、運輸、郵寄、儲存槍支、彈藥、爆炸物罪定罪處罰:

1、非法制造、買賣、運輸、郵寄、儲存軍用槍支一支以上的;

2、非法制造、買賣、運輸、郵寄、儲存以火藥爲動力發射槍彈的非軍用槍支一支以上或者以壓縮氣體等爲動力的其他非軍用槍支二支以上的;

3、非法制造、買賣、運輸、郵寄、儲存軍用子彈十發以上、鉛彈五百發以上或者其他非軍用子彈一百發以上的;

4、非法制造、買賣、運輸、郵寄、儲存手榴彈一枚以上的;

5、非法制造、買賣、運輸、郵寄、儲存爆炸裝置的;

6、非法制造、買賣、運輸、郵寄、儲存炸藥、發射藥、黑火藥一千克以上或者煙火藥三千克以上、雷管三十枚以上或者導火索、導爆索三十米以上的;

7、具有生產爆炸物品資格的單位不按照規定的品種製造,或者具有銷售、使用爆炸物品資格的單位超過限額買賣炸藥、發射藥、黑火藥十千克以上或者煙火藥三十千克以上、雷管三百枚以上或者導火索、導爆索三百米以上的;

8、多次非法制造、買賣、運輸、郵寄、儲存彈藥、爆炸物的;

9、雖未達到上述最低數量標準,但具有造成嚴重後果等其他惡劣情節的。

介紹買賣槍支、彈藥、爆炸物的,以買賣槍支、彈藥、爆炸物罪的共犯論處。

非法制造、買賣、運輸、郵寄、儲存槍支、彈藥、爆炸物,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屬於規定的“情節嚴重”:

1、非法制造、買賣、運輸、郵寄、儲存槍支、彈藥、爆炸物的數量達到規定的最低數量標準五倍以上的;

2、非法制造、買賣、運輸、郵寄、儲存手榴彈三枚以上的;

3、非法制造、買賣、運輸、郵寄、儲存爆炸裝置,危害嚴重的;

4、達到規定的最低數量標準,並具有造成嚴重後果等其他惡劣情節的。

二、非法儲存彈藥罪犯罪構成要件是什麼?

1、客體要件

本罪侵犯的客體是公共安全國家對槍支、彈藥的管理制度。國家禁止任何個人非法持有、私藏槍支、彈藥。

2、客觀要件

本罪在客觀方面表現爲行爲人違反槍支管理規定,非法持有、私藏槍支的行爲。所謂私藏,是指持有和隱藏槍支、彈藥的非法性。即違反槍支管理規定,未依法取得持槍證件而持有、攜帶槍支、彈藥,或者雖有證件但將槍支、彈藥攜帶出依法規定場所,或者在禁止攜帶槍支、彈藥的區域、場所攜帶槍支的行爲。

3、主體要件

本罪的主體爲一般主體。即凡年滿16週歲、具備刑事責任能力的人均可成爲本罪主體。單位也可成爲本罪主體。

4、主觀要件

本罪在主觀方面表現爲故意,即明知是禁止私人持有的槍支、彈藥,而故意隱藏不交。如果不知道自己收藏的物品中有槍支、彈藥,因而沒有交出的,不構成犯罪。

所以當事人如果是儲存彈藥,那麼肯定是屬於犯罪,而且一旦觸犯此罪,通常判刑的起步量刑都是非常高的,都是在三年以上。如果沒有造成嚴重情形,那麼就是3~10年,但由於當事人儲存彈藥導致了有人受傷或者是死亡或者給公衆安全造成了巨大威脅的,那麼判刑都是在十年以上,最高是可能判到死刑。

網站地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