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支付令終止後是否立案
支付令不會終止中會失效,支付令失效後,會轉入訴訟程序,轉入訴訟程序後,人民法院會立案審理。《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的解釋》第四百三十二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應當裁定終結督促程序,已發出支付令的,支付令自行失效:
(一)人民法院受理支付令申請後,債權人就同一債權債務關係又提起訴訟的;
(二)人民法院發出支付令之日起三十日內無法送達債務人的;
(三)債務人收到支付令前,債權人撤回申請的。第四百三十七條經形式審查,債務人提出的書面異議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認定異議成立,裁定終結督促程序,支付令自行失效:
(一)本解釋規定的不予受理申請情形的;
(二)本解釋規定的裁定駁回申請情形的;
(三)本解釋規定的應當裁定終結督促程序情形的;
(四)人民法院對是否符合發出支付令條件產生合理懷疑的。第四百四十一條支付令失效後,申請支付令的一方當事人自收到終結督促程序裁定之日起七日內未向受理申請的人民法院表明不同意提起訴訟的,視爲向受理申請的人民法院起訴。債權人提出支付令申請的時間,即爲向人民法院起訴的時間。
二、民事訴訟立案條件
1、與本案有直接利害關係”是指公民、法人或其他組織的財產權利、人身權利和其他權益遭到他人的侵害或與之發生了權利、義務爭議。
2、明確的被告”指的是原告起訴的相對方應該是明白、確切、具體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組織。
如果沒有被告或被告不明確,就不能起訴和送達。
當然被告下落不明不屬於沒有明確的被告。
3、具體的訴訟請求”是指原告要求人民法院解決的請求內容其內涵外延應當明確、具體,請求人民法院保護什麼、支援什麼、反對什麼應當清楚、明白、具體,不能模棱兩可、含混不清。
即必須向法院說明案件事實和證據事實及其理由。
4、屬於人民法院受理範圍和受訴人民法院管轄”指的是:
公民、法人、或其他組織之間因財產關係和人身關係而提起的訴訟,應當屬於人民法院審理民事案件的範圍。
受訴人民法院管轄,是指依照民事訴訟法有關地域、級別、專屬管轄的規定,應屬該院管轄。
透過上述分析知道,依據《民事訴訟法司法解釋》的規定,支付令只會失效而不會終止,支付令失效後,會自動轉入訴訟程序,符合起訴條件的,人民法院就會立案審理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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