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二審多久開庭判決?

一、 刑事二審多久開庭判決?

刑事二審多久開庭判決?

刑事二審多久開庭判決在法律上並未規定,一般在2個月內完結完畢,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三十二條第二審人民法院受理上訴抗訴案件,應當在二個月以內審結。

對於可能判處死刑的案件或者附帶民事訴訟的案件,以及有本法第一百五十六條規定情形之一的,經省、自治區、直轄市進階人民法院批准或者決定,可以延長二個月,因特殊情況還需要還長的,報請最高人民法院批准。最高人民法院受理上訴、抗訴案件的審理期限,由最高人民法院決定。如果對一審判決、裁定不服,上訴和抗訴的期限分別爲十日和十五日,從接到判決書、裁定書的第二日起算。被告人、自訴人和他們的法定代理人,不服地方各級人民法院第一審的判決、裁定,有權用上訴狀或者口頭向上一級人民法院上訴。

二、《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對於審查的有關規定

1、第二百二十條被告人、自訴人、附帶民事訴訟的原告人和被告人透過原審人民法院提出上訴的,原審人民法院應當在三日以內將上訴狀連同案卷、證據移送上一級人民法院,同時將上訴狀副本送交同級人民檢察院和對方當事人。

被告人、自訴人、附帶民事訴訟的原告人和被告人直接向第二審人民法院提出上訴的,第二審人民法院應當在三日以內將上訴狀交原審人民法院送交同級人民檢察院和對方當事人。

2、第二百二十四條 人民檢察院提出抗訴的案件或者第二審人民法院開庭審理的公訴案件,同級人民檢察院都應當派員出席法庭。

第二審人民法院應當在決定開庭審理後及時通知人民檢察院查閱案卷。

人民檢察院應當在一個月以內查閱完畢。

3、第二百三十二條 第二審人民法院受理上訴、抗訴案件,應當在二個月以內審結。

可以延長二個月;因特殊情況還需要延長的,報請最高人民法院批准。

對於刑事二審的具體情況,是需要嚴格基於實際的刑事案件的犯罪事實後果來進行處理和認定的,在司法實踐中,應當根據司法機關的調查取證情況,以及造成的不同的違法事實後果來進行判刑,如果對相關情況的處理不清楚的,可以諮詢律師來進行界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