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刑事訴訟法》有刑事責任的未成年人犯罪、從犯以及犯罪未遂等情形可以酌情從輕減輕處罰的。對於那些正當防衛給他人造成的損害,經分析後確定是不必要的,此時也滿足從輕處罰的條件,刑事案件的被告人法定的從輕情節有:
1、已滿十四周歲不滿十八週歲的人犯罪,應當從輕或者減輕處罰。
2、已滿七十五週歲的人故意犯罪的,可以從輕或者減輕處罰;過失犯罪的,應當從輕或者減輕處罰。”
3、尚未完全喪失辨認或者控制自己行爲能力的精神病人犯罪的,可以從輕或者減輕處罰。
4、又聾又啞的人或者盲人犯罪,可以從輕、減輕或者免除處罰。
5、緊急避險超過必要限度造成不應有的損害的,應當減輕或者免除處罰。
6、對於預備犯,可以比照既遂犯從輕、減輕處罰或者免除處罰。
7、對於未遂犯,可以比照既遂犯從輕或者減輕處罰。
8、對於中止犯,沒有造成損害的,應當免除處罰;造成損害的,應當減輕處罰。
9、對於從犯,應當從輕、減輕處罰或者免除處罰。
10、對於被脅迫參加犯罪的,應當按照他的犯罪情節減輕處罰或者免除處罰。
11、如果被教唆的人沒有犯被教唆的罪,對於教唆犯,可以從輕或者減輕處罰。
12、犯罪以後自動投案,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對於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從輕或者減輕處罰。其中,犯罪較輕的,可以免除處罰。
13、犯罪嫌疑人雖不具有前兩款規定的自首情節,但是如實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從輕處罰;因其如實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別嚴重後果發生的,可以減輕處罰。
14、犯罪分子有揭發他人犯罪行爲,查證屬實的,或者提供重要線索,從而得以偵破其他案件等立功表現的,可以從輕或者減輕處罰;有重大立功表現的,可以減輕或者免除處罰。
15、行賄人在被追訴前主動交待行賄行爲的,可以減輕處罰或者免除處罰.
我國的法律法規是嚴厲的打擊聚衆鬥毆、尋釁滋事等破壞社會秩序的犯罪的,如果是未成年人實施的這些犯罪的話,一般來說,對於未成年人都是應當減輕處罰的,但是如果是未成年人的犯罪行爲十分惡劣的,此時也是可以不減輕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