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十五年有期徒刑能減刑幾年?
十五年有期徒刑能最多減刑7年6個月。對於判處有期徒刑的罪犯,最高減刑數額爲原判刑期的一半。判刑十五年,最多減刑七年六個月。
《刑法》第七十八條
【適用條件與限度】被判處管制、拘役、有期徒刑、無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在執行期間,如果認真遵守監規,接受教育改造,確有悔改表現的,或者有立功表現的,可以減刑;有下列重大立功表現之一的,應當減刑:
(一)阻止他人重大犯罪活動的;
(二)檢舉監獄內外重大犯罪活動,經查證屬實的;
(三)有發明創造或者重大技術革新的;
(四)在日常生產、生活中捨己救人的;
(五)在抗禦自然災害或者排除重大事故中,有突出表現的;
(六)對國家和社會有其他重大貢獻的。
二、減刑的規定是什麼?
被判處有期徒刑的罪犯減刑起始時間爲:不滿五年有期徒刑的,應當執行一年以上方可減刑;五年以上不滿十年有期徒刑的,應當執行一年六個月以上方可減刑;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的,應當執行二年以上方可減刑。有期徒刑減刑的起始時間自判決執行之日起計算。
確有悔改表現或者有立功表現的,一次減刑不超過九個月有期徒刑;確有悔改表現並有立功表現的,一次減刑不超過一年有期徒刑;有重大立功表現的,一次減刑不超過一年六個月有期徒刑;確有悔改表現並有重大立功表現的,一次減刑不超過二年有期徒刑。
被判處不滿十年有期徒刑的罪犯,兩次減刑間隔時間不得少於一年;被判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的罪犯,兩次減刑間隔時間不得少於一年六個月。減刑間隔時間不得低於上次減刑減去的刑期。
罪犯有重大立功表現的,可以不受上述減刑起始時間和間隔時間的限制。
在現實生活當中涉嫌刑事犯罪,按照法律當中的規定,首先是需要由公安機關負責立案偵查,檢察機關負責審查起訴,最終就是人民法院定罪量刑,而在於犯罪分子被定罪量刑之後遵守監獄的規章制度,積極的完成教育改造,這個時候將是符合減刑的條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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