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對證人可以採取強制措施嗎
證人不是犯罪嫌疑人,所以對證人不得采取強制措施,對證人詢問的,可以現場進行,也可以到證明人所在單位、住處進行。《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二十四條偵查人員詢問證人,可以在現場進行,也可以到證人所在單位、住處或者證人提出的地點進行,在必要的時候,可以通知證人到人民檢察院或者公安機關提供證言。在現場詢問證人,應當出示工作證件,到證人所在單位、住處或者證人提出的地點詢問證人,應當出示人民檢察院或者公安機關的證明檔案。詢問證人應當個別進行。第一百二十五條詢問證人,應當告知他應當如實地提供證據、證言和有意作僞證或者隱匿罪證要負的法律責任。
二、證人的作證義務具體有哪些
1、有作證的義務根據《刑事訴訟法》第62條的規定,凡是知道案件情況的人,都有作證的義務。
因此,證人在接到公、檢、法機關的作證通知後,應當按照通知的時間、地點,及時到場接受詢問。
如果確有特殊情況不能按期到場的,應當事先向有關司法機關說明情況,不能無故不到。
但是生理上、精神上有缺陷或者年幼,不能辨別是非、不能正確表達的人,不能作證人。
2、如實作證證人應當如實提供證言。
如果有意作僞證或者隱匿證據,要負法律責任。
3、出庭接受詢問、質證證人在接到出庭通知後,應當按期出庭作證。
在法庭上,證人應當接受法庭的詢問和各方的質證。
4、遵守法庭秩序在法庭審判過程中,要遵守法庭秩序。
5、保守祕密證人對司法機關所詢問的情況以及所陳述的內容,不得向無關人員泄露。
透過上述分析知道,依據《刑事訴訟法》的規定,刑事強制措施是對犯罪嫌疑人或者被告人實施的,而證人不是犯罪嫌疑人或者被告人,所以對證人得采取刑事強制措施,詢問證人的,可以現場進行,也可以到證人單位或者住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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