怎麼樣纔會構成傳染病防治失職罪?

(一)客體要件

怎麼樣纔會構成傳染病防治失職罪?

傳染病防治失職罪侵犯的客體是國家對傳染病防治的管理制度。傳染病,是指由於致病性微生物,如細菌、病毒、立克次體、寄生蟲等侵入,發生使人體健康受到某種損害以及危及生命的一種疾病,可以透過不同方式直接或間接地傳播,造成人羣中傳染病的發生或者流行。

傳染病是危害嚴重的流行性疾病。傳染病的傳播或者流行,不僅嚴重危害人民的身體健康,而且會嚴重影響傳染病流行區人民的正常生產和生活。從事傳染病防治的政府衛生行政部門工作人員,嚴重不負責任,而導致發生傳染病傳播或者流行,就直接破壞了傳染病防治的管理制度。

(二)客觀要件

傳染病防治失職罪在客觀方而表現爲從事傳染病研治工作的政府衛生行政部門工作人員嚴重不負責任,導致傳染病傳播或者流行,情節嚴重的行爲。

嚴重不負責任,是指從事傳染病防治的政府衛生行政部門工作人員不履行法律和其職務要求的防治傳染病的職責或者在履行職務中敷衍塞責、草率應付,極端不負責任,沒有切實履行起應當履行、能夠履行的義務。其具體表現形式是多種多樣的,如,發現重大疫情應當報告而不報告或不立即報告;發現有傳染病傳播或流行的可能,應當採取措施而不採取措施;對傳染病病人應當採取隔離治療措施而未採取措施;應當對傳染病的預防、治療、監測、控制和疫情的管理措施進行監督、檢查而不作監督、檢查或者雖作監督、檢查卻不認真負責;發現有關單位與個人不符合傳染病防治法的規定,應當責令其改進而不責令改進或者責令改進但不作檢查或不作認真的檢查;等等。

導致傳染病傳播或者流行,是指致使傳染病透過一定的途徑播散給其他健康的人,致使一個地區某種傳染病發病率顯著超過該病歷年的一般發病率水平。嚴重不負責任的行爲必須達到情節嚴重,雖然因其行爲造成了傳染病傳播或流行,但不屬於情節嚴重,也不能構成本罪。

(三)主體要件

傳染病防治失職罪的主體爲特殊主體,即從事傳染病防治的政府衛生行政部門工作人員。

從事傳染病防治的政府衛生行政部門工作人員,是指各級政府行政主管部門主管傳染病防治工作的人員。各級政府領導傳染病防治工作、制定傳染病防治計劃並組織實施。具體職責是:組織開展預防傳染病的衛生健康教育;組織力量消滅病媒昆蟲、動物等;有計劃地建設改造公共衛生設施、創造改善公共衛生的條件;遇有傳染病暴發、流行,要組織力量補救,決定緊急措施的實施等。

(四)主觀要件

傳染病防治失職罪在主觀方面,只能由過失構成、故意不構成本罪。也就是他應當知道自己嚴重不負責任的行爲,可能會導致傳染病傳播或者流行,但是他疏忽大意而沒有預見,或者是雖然已經預見到可能會發生,但他憑藉着自己的知識或者經驗而輕信可以避免,以致發生了造成嚴重損失的危害結果。行爲人主觀上的過失是針對造成重大損失的結果而言,但並不排斥行爲人對其嚴重不負責任行爲則可能是故意的情形,如果行爲人在主觀上對於危害結果的發生不是出於過失,而是出於故意,不僅預見到,而且希望或者放任它的發生,那就不屬於本罪的犯罪行爲,而構成其他的故意犯罪。

傳染病防治失職罪屬於真正的身份犯以及實害犯,構成傳染病防治失職罪的是特殊主體,即從事傳染病防治的國家機關的衛生行政部門的工作人員,不具備身份的人不能構成犯罪,並且構成犯罪不僅僅需要行爲人在客觀上造成傳染病傳播,還需要造成嚴重的後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