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國誣告陷害自訴案件嗎?

一、我國誣告陷害是自訴案件嗎?

我國誣告陷害自訴案件嗎?

誣告陷害罪不屬於自訴案件,而是刑事公訴案件。按照規定,應由公安機關立案偵查,證據充足,應當追究犯罪嫌疑人刑事責任的,就要移交人民檢察院,由人民檢察院提起刑事訴訟。經由人民法院的判決後,才能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誣告陷害罪不屬於自訴案件,屬於刑事公訴案件,由檢察院提起公訴。

自訴案件範圍有以下幾類:

(一)告訴才處理的案件

所謂告訴才處理的案件,指由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親屬等提起訴訟,人民法院才予以受理的案件。具體包括以下內容:

1、侮辱、誹謗案,但是嚴重危害社會秩序和國家利益的除外;

2、暴力干涉婚姻自由案;

3、虐待案;

4、侵佔案。

(二)被害人有證據證明的輕微刑事案件

輕微刑事案件是指犯罪事實、情節較爲輕微,可能判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以及拘役、管制等較輕刑罰的案件。被害人有證據證明的輕微刑事案件具體包括以下:

1、輕傷案;

2、非法侵入住宅案;

3、侵犯通信自由案;

4、重婚案;

5、遺棄案;

6、生產、銷售僞劣商品案,但是嚴重危害社會秩序和國家利益的除外;

7、侵犯知識產權案,但是嚴重危害社會秩序和國家利益除外;

8、屬於刑法分則第4章、第5章規定的,對被告人可能判處3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罰的案件。

以上八項案件,被害人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訴的,人民法院應當依法受理。對於其中證據不足、可由公安機關受理的,或者認爲對被告人可能判處3年有期徒刑以上刑事處罰的,應當移送公安機關立案偵查。被害人向公安機關控告的,公安機關應當受理。

(三)被害人有證據證明而偵查機關不予追究的案件

被害人有證據證明對被告人侵犯自己人身、財產權利的行爲應當依法追究刑事責任,而公安機關或者人民檢察院不予追究被告人刑事責任的案件。

依據有關司法解釋,所謂公安機關或者人民檢察院不予追究被告人刑事責任的案件,是指公安機關或人民檢察院已作出不予追究的書面決定的案件。即公安機關、人民檢察院已經作出不立案、撤銷案件、不起訴等書面決定。

二、誣告陷害罪與誹謗罪的界限是什麼?

二者的共同點表現在都是捏造事實,而且誹謗罪也可能捏造犯罪事實。它們的主要區別是;

1、客體要件不同:前者侵犯的是公民的人身權利;後者侵犯的是公民的名譽。

2、主觀方面不同:前者的目的是使他人受刑事追究;後者的目的是破壞他人名譽。

3、客觀行爲不同:前者是捏造他人犯罪的事實,通常向國家機關或有關單位告發;後者是捏造有損他人名譽的事實,散佈於第三者或更多的人,但不向國家機關或有關單位告發。如果行爲人雖然捏造他人犯罪的事實,但並不告發,而是私下散佈,旨在損害他人名譽,就構成誹謗罪。

誣告陷害罪是屬於嚴重的侵害我國的公民的名譽權的犯罪行爲的,但是需要注意的是,這個罪名雖然和侮辱誹謗罪很相像,但是確實不屬於自訴案件,此時一般是需要向公安機關報案處理的,然後由人民檢察院審查起訴之後,向人民法院提起公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