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緩刑拘役需要注意什麼
遵守法律、行政法規,服從監督;
按照規定定期向執行緩刑的機關報告自己的活動情況;
遵守考察機關關於會客的規定;
離開所居住的市、縣或者遷居,應當報經考察機關批准。
緩刑不是一種刑罰,而是一種刑罰的執行方式。
緩刑與死刑緩期執行是截然不同的概念,需要在認識和運用中加以區別。
二、哪些人能適用緩刑
判斷一個犯罪人能否使用緩刑,需要根據我國相關的法律中的規定去判斷,對緩刑適用的對象和範圍作了明確的規定,主要有以下方面:
1、適用緩刑的對象必須是被判處拘役或者3年以下有期徒刑的刑罰。
這裏的3年以下並非指法定刑,即法條規定的刑罰,而是指法院實際宣告的刑罰。
2、犯罪分子不是累犯和犯罪集團的首要分子。
這是因爲犯罪集團的首要分子和累犯的社會危害性大,主觀惡性深,適用緩刑難以防止其重蹈覆轍。
3、除上述兩種類型外的一般犯罪分子,如果同時符合下列條件,則可以適用緩刑:
犯罪情節較輕;
有悔罪表現;
沒有再犯罪的危險;
宣告緩刑對所居住社區沒有重大不良影響。
此外,需要注意的是,考慮到對未成年人以及弱勢羣體的保護,只要滿足上述三個條件,不滿18週歲、懷孕的婦女和已滿75週歲的人應當宣告緩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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