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搶劫銀行要被判刑幾年
搶劫銀行判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或者死刑。
法律規定,搶劫銀行或者其他金融機構的,加重處罰。
只要行爲人當場以暴力、脅迫或者其他方法,實施了搶劫公私財物的行爲,無論是否搶到錢財,也不論實際搶到錢財的多少,原則上都構成搶劫罪。
搶劫罪的暴力,是指對被害人的身體施以打擊或強制,藉以排除被害人的反抗,從而劫取他人財物的行爲。
這裏的其他方法,是指行爲人實施暴力、脅迫方法以外的其他使被害人不知反抗或不能反抗的方法。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條以暴力、脅迫或者其他方法搶劫公私財物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或者死刑,並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
(一)入戶搶劫的;
(二)在公共交通工具上搶劫的;
(三)搶劫銀行或者其他金融機構的;
(四)多次搶劫或者搶劫數額巨大的;
(五)搶劫致人重傷、死亡的;
(六)冒充軍警人員搶劫的;
(七)持槍搶劫的;
(八)搶劫軍用物資或者搶險、救災、救濟物資的。
二、搶劫罪與綁架罪區別是什麼
第一,法律保護的側重點不同。
綁架罪規定在侵犯公民人身權利、民主權利罪中,法律更多關注的是對被綁架人人身安全受到侵犯;
搶劫罪規定在侵犯財產罪中,法律更多關注的是對財產權利的侵犯。
第二,主觀方面不完全相同。
綁架罪可能出於勒索他人財物,也可能出於其他非經濟目的等重大不法要求;
搶劫罪一般是出於非法佔有他人財物的故意。
第三,行爲手段不完全相同。
綁架罪以殺害、傷害被綁架人等方式向被綁架人的親屬、單位或者其他組織,索要贖金或者實現不法要求,獲取財物一般不具有“當場性”;
搶劫罪通常是在同一時間、地點實施暴力等手段劫取財物,獲取財物一般是“當場的”。
我國刑法將搶劫罪規定在侵犯財產罪一章中。
本罪侵犯的對象是公私財產和他人人身。
這裏的“公私財產”一般只限於動產。
我們認爲,從有利於保護公私財產和人身安全的角度出發,不宜將不動產一概排除在搶劫罪的對象之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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