妨害動植物防疫、檢疫罪的量刑規定是什麼?

妨害動植物防疫、檢疫罪的量刑規定是什麼?

一、妨害動植物防疫、檢疫罪的量刑規定是什麼?

妨害動植物防疫、檢疫罪的量刑規定是將會按照三年以下的有期徒刑或者是拘役來進行處罰,《刑法》第三百三十七條第一款:違反有關動植物防疫、檢疫的國家規定,引起重大動植物疫情的,或者有引起重大動植物疫情危險,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或者單處罰金。

單位犯前款罪的,對單位判處罰金,並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照前款的規定處罰。

二、妨害動植物防疫、檢疫罪的相關說明是什麼?

“違反有關動植物防疫、檢疫的國家規定,引起重大動植物疫情的,或者有引起重大動植物疫情危險,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或者單處罰金。”修正案對刑法原條文作了兩處修改:

一是將“違反進出境動植物檢疫法的規定”修改爲“違反有關動植物防疫、檢疫的國家規定”,使該條的適用範圍由過去只適用於“進出境動植物檢疫”擴大到“境內”所有動植物防疫、檢疫。具體是指:違反有關動物疫情管理規定的行爲,如瞞報、謊報動物疫情;違反規定處置染疫動物、產品、排泄物、污染物;違反有關動物檢疫管理規定的行爲,如違法規定運輸染疫、疑似染疫、疫區易感、病死或者死因不明的動物及其製品;藏匿、轉移、盜掘被依法隔離、封存、處理的染疫動物及其產品;經營、運輸、屠宰、加工動物、動物產品逃避檢疫等行爲。

二是對追究刑事責任增加了“有引起重大動植物疫情危險,情節嚴重的”的情形。

進出境的動植物、動植物產品和其他檢疫物,裝載動植物、動植物產品和其他檢疫物的裝載容器、包裝物,以及來自動植物疫區的運輸工具,依照本法規定實施檢疫。

國家禁止下列各物進境:

(一)動植物病原體(包括菌種、毒種等)、害蟲及其他有害生物;

(二)動植物疫情流行的國家和地區的有關動植物、動植物產品和其他檢疫物;

(三)動物屍體;

(四)土壤;

口岸動植物檢疫機關發現有前款規定的禁止進境物的,作退回或者銷燬處理。

因科學研究等特殊需要引進本條第一款規定的禁止進境物的,必須事先提出申請,經國家動植物檢疫機關批准。

在當代的社會,如果存在妨害動植物檢疫行爲的,那麼達到了情節嚴重的程度,比如說引起重大的動植物疫情的,或者是有這樣的一種危險,情節惡劣,將會按照我們國家法律當中所規定的犯罪行爲,對此判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如果情節特別嚴重的,還將按照法律當中所規定的三年以上有期徒刑處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