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取保候審法院判緩刑之前的期限可以折抵緩刑考驗期嗎

被取保候審法院判緩刑之前的期限可以折抵緩刑考驗期嗎

一、被取保候審法院判緩刑之前的期限可以折抵緩刑考驗期嗎?

取保候審期間不能折抵緩刑考驗期,緩刑考驗期是從判決確定之日起計算。

《刑法》

第七十三條 【考驗期限】拘役的緩刑考驗期限爲原判刑期以上一年以下,但是不能少於二個月。

有期徒刑的緩刑考驗期限爲原判刑期以上五年以下,但是不能少於一年。

緩刑考驗期限,從判決確定之日起計算。

二、被取保候審一定可以判緩刑嗎?

不一定,取保候審和緩刑沒有任何關係,在刑事案件中,對於被判處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時符合下列條件的,可以宣告緩刑,對其中不滿十八週歲的人、懷孕的婦女和已滿七十五週歲的人,應當宣告緩刑:

(一)犯罪情節較輕;

(二)有悔罪表現;

(三)沒有再犯罪的危險;

(四)宣告緩刑對所居住社區沒有重大不良影響。

三、緩刑考驗期內需要遵守哪些規定?

(一)遵守法律、行政法規,服從監督;

(二)按照考察機關的規定報告自己的活動情況;

(三)遵守考察機關關於會客的規定;

(四)離開所居住的市、縣或者遷居,應當報經考察機關批准。

四、緩刑和監外執行的區別有哪些?

1、監外執行適用於被判處有期徒刑和拘役的罪犯,緩刑適用的範圍則小於監外執行。

2、監外執行以有礙關押執行的法定情況,也就是有嚴重疾病需要保外就醫的,懷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嬰兒的婦女等爲條件。而緩刑則是以不致再危害社會爲條件。

3、監外執行是在判決確定以後才適用的變通執行方法,在判決宣告和刑罰執行期間均可適用,並不具有考驗期。而緩刑則是附條件的不執行原判決刑罰的制度,在判決刑罰的同時即可宣告。

4、適用監外執行的條件一經消失,即應收監執行,差別只是執行的場所不同。而緩刑只有在考驗期限內再犯新罪或者被發現漏罪,或者違反法律、法規或者有關規定的,才能撤銷緩刑,收監執行刑罰,除此以外不再執行原判刑罰。

法院在判決書中會標註清楚緩刑考驗期,緩刑考驗期是由人民法院在法定範圍內確定的,並不是隨意確定的,比如犯罪分子被判處拘役,緩刑考驗期最少是兩個月,最多不會超過原判刑期一年。在緩刑考驗期內,犯罪分子必須接受相關部門的監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