詐騙犯判了刑,坐牢出來以後還要還錢嗎?

詐騙犯判了刑,坐牢出來以後還要還錢嗎?

一、詐騙犯判了刑,坐牢出來以後還要還錢嗎?

詐騙罪判刑後是需要還錢的。在承擔刑事責任之後,還應該承擔民事賠償責任。刑事責任並不能代替民事責任。一般刑事附帶民事訴訟都是這樣的。除非原告主動不要了,否則債務仍然存在的。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條

【詐騙罪】詐騙公私財物,數額較大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並處或者單處罰金;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數額特別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並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本法另有規定的,依照規定。

二、詐騙罪四個構成要件是什麼?

1、客體要件

本罪侵犯的客體是公私財產所有權。

用欺騙方法騙取公私財物,《刑法》另有規定的,依照該規定定罪處罰。用欺騙方法騙取財物以外的其他非法利益的,也不成立詐騙罪。使用欺騙手段騙取增值稅專用發票或者可以用於騙取出口退稅、抵扣稅款的其他發票的,依照詐騙罪的規定定罪處罰。

2、客觀要件

本罪在客觀方面表現爲採用虛構事實或者隱瞞事實真相的方法,騙取公私財物,數額較大的行爲。

詐騙行爲最突出的特點是,就是行爲人設法使被害人產生認識上的錯覺,以致“自願地”將自己所有或者持有的財物交付給行爲人或者放棄自己的所有權,或者免除行爲人交還財物的義務。詐騙的方法多種多樣,但概括起來,無非是兩類。

3、主體要件

本罪的主體是一般主體,凡已滿16週歲、具有刑事責任能力的人均能成爲本罪的主體。

4、主觀要件

本罪在主觀方面是故意,並且以非法佔有爲目的。

如果不具有非法佔有的目的,如以欺騙的方法騙回他人久借不還的欠款的,不構成本罪。無論所騙財物歸自己揮霍享用,還是轉歸他人所有,或者轉歸集體非法佔有的,不影響本罪的成立。

刑事責任的承擔並不影響民事責任的承擔,刑事責任和民事責任之間是並列關係,並不是競合的關係,在詐騙罪的犯罪行爲人執行完有期徒刑或者是拘役的刑期之後,仍然需要返還受害人的財物,並且還需要對受害人承擔相應的民事損害賠償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