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國的累犯可以減刑嗎

我國的累犯可以減刑嗎

累犯是指在處罰完畢後五年內又再次被判處有期徒刑以上刑罰的犯罪分子,光是根據小編對累犯的介紹,大家都應該知道累犯都是很惡劣的犯罪分子。相信大家也知道我國對錶現良好的犯罪人有一種減刑制度,那麼我國的累犯可以減刑嗎?請閱讀下文了解。



累犯可以減刑嗎?

1、如果是累犯的,不能緩刑;減輕處罰根據法定量刑情節,有的,可以。

2、尚未接觸到案件實質性證據材料,律師是無法確定作無罪辯護還是罪輕辯護、或者量刑辯護的,更沒有辦法作出判決等最終處理結果上的預測--好的辦案結果是辦出來的、不是憑空預測出來的.

制度缺陷

1996年嚴打以後,根據當時社會發展的狀況及新形勢下對犯罪狀況的分析研究,結合實際,制定出臺了現行刑事法典。其中對1979年刑法典第61條規定的累犯進行了修改,主要體現在將構成累犯後罪發生的時間下限由原來的刑罰執行完畢或者赦免後3年改爲5年,進行了延長。其理由主要是因爲犯罪人在刑罰執行完畢或者赦免3年以後重新犯罪的仍佔相當比例,有必要予以懲罰遏制。實踐證明在當時這種規定是富有成效的,有利於積極鞏固勞動改造成果使刑滿釋放人員時時檢點自己、不敢再次以身試法,經過相當長的時間的威懾與自我約束,使其養成守法的習慣。然而隨着社會的發展和進步,犯罪狀況有了新的特點,據調查,自1997年到2004年八年的時間內,前四年累犯佔總案犯的4.2%,過失犯罪佔總案犯的6.3%,後四年累犯佔總案犯的1.4%,過失犯罪佔總案犯的19.3%.以上累犯數字的變化,可以清楚地看出,故意重新犯罪的比例逐年減少,從表面來看是收到了嚴打的效果。但是我們也清醒的看到,有一大部分犯罪是被排除在累犯打擊的對象之外,即過失犯罪。而此類犯罪的迅猛增長,已經成爲文明社會的主要犯罪形態,現行累犯制度不能充分發揮刑罰的打防並舉的良好社會效果。司法實踐中,有時候還會遇到累犯法律適用的難題。據統計,現行累犯,根據其犯罪親身經歷和自我保護意識的加強,在總結教訓之後,一般不再是重操舊業,所觸犯後罪與已判刑罰侵犯的客體有很大不同,甚至爲逃避法律制裁,選擇一種新的、較輕的作案手段危害社會。因而,在檢察機關起訴的時候,根據法律規定,一般以累犯提起公訴,而根據被告人所犯新罪的事實和情節,法院有時候需要對被告人處以拘役、管制或但處附加刑等較輕的刑罰,這樣就存在公訴與判決的法律衝突問題,有礙司法的權威。使得再犯分子不能得到嚴懲的後果,判決的社會效應就不會充分體現。爲此,加強司法實踐,結合社會發展現狀及世界各國刑法關於累犯制度的構成,制定與修改中國現行累犯制度就顯得很有必要。

雖然累犯是那種屢教不改的犯罪分子,但如果其中服刑過程中能夠遵守監獄法規、認真改造,符合減刑條件的還是可以減刑的。但有一點需要大家注意,累犯可以減刑卻不能緩刑,大家千萬不要把緩刑當做了減刑。如果您對累犯或減刑制度還有什麼想要了解的地方,歡迎諮詢本站的專業律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