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濫用職權騙取國家專項資金罪怎麼判刑?
沒有濫用職權騙取國家專項資金罪,構成濫用職權罪的,一般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節特別嚴重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刑法》
第三百九十七條
【濫用職權罪】【玩忽職守罪】國家機關工作人員濫用職權或者玩忽職守,致使公共財產、國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損失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節特別嚴重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本法另有規定的,依照規定。
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徇私舞弊,犯前款罪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節特別嚴重的,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本法另有規定的,依照規定。
二、騙取國家專項資金可能構成哪些罪名?
1、涉嫌詐騙罪的情形:
套取國家專項資金的使用人,如不符合國家專項資金政策的基本條件,在申報過程中以非法佔有爲目的,嚴重弄虛作假,虛構並不存在的企業或項目,僞造關鍵性申報材料,符合詐騙罪構成要件的,應當對使用人以詐騙罪定罪處罰。
如果申報項目符合國家專項資金政策的基本條件,但在申報過程中誇大實際情況,僞造或提供了個別非關鍵性虛假申報材料,套取的國家專項資金部分被用於企業彌補損失,或者用於轉產、更新設備、生產經營的,對使用人一般不宜按詐騙罪定罪處罰。
2、可能涉嫌行賄罪、僞造國家機關公文證件印章罪:
如果在申報過程中向國家機關工作人員行賄、僞造國家機關公文證件印章,情節嚴重的,應當對資金使用人分別以行賄罪、僞造國家機關公文證件印章罪定罪處罰。
3、對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可能涉嫌貪污罪:
“把關人”的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幫忙作假還分錢的,全案可能涉嫌貪污罪,申報人就是貪污罪的共犯。如果案件中負有直接審覈職責的國家機關工作人員起主要作用,積極指使、參與、幫助資金使用人弄虛作假,並對套取的國家專項資金進行私分,非法佔爲己有的,無論資金使用人是否構成犯罪,均以貪污罪追究相關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刑事責任。
4、國家機關工作人員也可能涉嫌濫用職權罪、玩忽職守罪:
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在審覈資金使用人提供的材料時,明知或應當明知條件虛構,仍予以縱容、幫助,或者不認真履行職責,嚴重不負責任,沒有審查出相關材料虛假而使國家專項資金被騙取的,應當分別以濫用職權罪、玩忽職守罪追究相關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刑事責任。
對於在審覈工作中沒有徇私舞弊,沒有造成特別嚴重後果的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可以移交紀檢監察部門給予黨政紀處理。
濫用職權騙取國家專項資金是按照濫用職權罪定罪的,在騙取國家專項資金案件中涉及到的犯罪行爲比較多,比如普通民衆以非法佔有爲目的騙取國家專項資金的,可能構成詐騙罪,如果在騙取國家專項資金過程中還僞造了國家機關公文,嫌疑人會被數罪併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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