挪用公款二十萬判幾年是正確的?

挪用公款二十萬判幾年是正確的?

挪用20萬公款一般判處五年以下的有期徒刑或者是拘役,因爲20萬的金額是屬於數額較大的範圍,挪用公款的判刑是根據挪用的數額來量刑的,如果認罪態度良好或者是有重大的表現的話,可能會判輕一點。

(一)數額較大的認定

挪用公款進行非法活動,數額在三萬元以上,爲數額較大。國家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挪用公款歸個人使用,進行非法活動的,是挪用公款罪,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二)數額巨大的認定

挪用公款進行非法活動,數額在三百萬元以上的,應當認定爲刑法第三百八十四條第一款規定的“數額巨大”。

情節嚴重的,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挪用公款數額巨大不退還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

(三)情節嚴重的認定

1、挪用公款數額在一百萬元以上的;

2、挪用救災、搶險、防汛、優撫、扶貧、移民、救濟特定款物,數額在五十萬元以上不滿一百萬元的;

3、挪用公款不退還,數額在五十萬元以上不滿一百萬元的;

4、其他嚴重的情節。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八十四條

國家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挪用公款歸個人使用,進行非法活動的,或者挪用公款數額較大、進行營利活動的,或者挪用公款數額較大、超過三個月未還的,是挪用公款罪,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節嚴重的,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挪用公款數額巨大不退還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於辦理貪污賄賂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五條

挪用公款歸個人使用,進行非法活動,數額在三萬元以上的,應當依照《刑法》第三百八十四條的規定以挪用公款罪追究刑事責任;數額在三百萬元以上的,應當認定爲刑法第三百八十四條第一款規定的“數額巨大”。

挪用公款罪屬於身份犯以及結果犯,也就是說如果是想要構成挪用公款罪的,那麼首先行爲人就需要擁有具體的身份,只有國家機關的工作人員才能夠從挪用公款罪,並且想要構成挪用公款罪的還要達到法定的立案標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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