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緩刑又判拘役緩刑怎麼處理
緩刑期間又判拘役,應當撤銷緩刑,對新犯的罪或者新發現的罪作出判決,把前罪和後罪所判處的刑罰,決定執行的刑罰。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七十七條規定,被宣告緩刑的犯罪分子,在緩刑考驗期限內犯新罪或者發現判決宣告以前還有其他罪沒有判決的,應當撤銷緩刑,對新犯的罪或者新發現的罪作出判決,把前罪和後罪所判處的刑罰,依照本法第六十九條的規定,決定執行的刑罰。
被宣告緩刑的犯罪分子,在緩刑考驗期限內,違反法律、行政法規或者國務院有關部門關於緩刑的監督管理規定,或者違反人民法院判決中的禁止令,情節嚴重的,應當撤銷緩刑,執行原判刑罰。
二、一般若是累犯能否緩刑
累犯不適用緩刑。
被判處有期徒刑以上刑罰的犯罪分子,刑罰執行完畢或者赦免以後,在五年以內再犯應當判處有期徒刑以上刑罰之罪的,是累犯,應當從重處罰,但是過失犯罪和不滿十八週歲的人犯罪的除外。
前款規定的期限,對於被假釋的犯罪分子,從假釋期滿之日起計算。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六十六條,危害國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動犯罪、黑社會性質的組織犯罪的犯罪分子,在刑罰執行完畢或者赦免以後,在任何時候再犯上述任一類罪的,都以累犯論處。
綜上所述,犯罪嫌疑人如果被法院判決緩刑的話,那當事人在緩刑期間不得隨意出城,並且按時向當地派出所進行報到,若是當事人緩刑期間又被判處拘役,其緩刑將會被剝奪,立即回監獄進行服刑,還會對新罪進行數罪併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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