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身攻擊襲警會有什麼罪

一、人身攻擊襲警會有什麼罪?

人身攻擊襲警會有什麼罪

構成襲警罪。襲警是指用暴力手段對正在執行警務的人民警察或輔警進行突然人身攻擊,阻礙人民警察調查取證等行爲。

1、拒絕或者阻礙人民警察依法執行職務,有下列行爲之一的,給予治安管理處罰:

(1)公然侮辱正在執行職務的人民警察的;

(2)阻礙人民警察調查取證的;

(3)拒絕或者阻礙人民警察執行追捕、搜查、救險等任務進入有關住所、場所的;

(4)對執行救人、救險、追捕、警衛等緊急任務的警車故意設定障礙的;

(5)有拒絕或者阻礙人民警察執行職務的其他行爲的。

以暴力、威脅方法實施前款規定的行爲,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2、《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條第一款、第四款

以暴力、威脅方法阻礙國家機關工作人員依法執行職務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罰金。故意阻礙國家安全機關、公安機關依法執行國家安全工作任務,未使用暴力、威脅方法,造成嚴重後果的,依照第一款的規定處罰。

二、襲警罪認定的構成要件有哪些?

(一)、客體要件

本罪侵犯的客體是人民警察正常的執法管理活動。侵害的對象,是依法正在執行職務的人民警察。

(二)、客體要件

客觀方面表現爲以暴力、威脅方法阻礙人民警察依法執行職務或者履行職責造成嚴重後果的行爲行爲。根據《人民警察法》規定:人民警察包括公安機關、國家安全機關、監獄、勞動教養管理機關的人民警察和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的司法警察。本罪在客觀方面表現爲以下幾種情形:

1、以暴力或者威脅的方法阻礙人民警察依法執行職務的行爲

2、在公安機關、國家安全機關、監獄、勞動教養管理機關的人民警察和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的司法警察在執行相關職務和處置突發事件中,以暴力、威脅方法阻礙人民警察及工作人員依法履行職責的。

(三)、主體要件

主體爲一般主體。凡達到刑事責任年齡且具備刑事責任能力的自然人均能構成本罪。

(四)、主觀要件

本罪在主觀方面表現爲故意,即明知人民警察包括公安機關、國家安全機關、監獄、勞動教養管理機關的人民警察和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的司法警察是正依法執行職務工作人員,而故意對其實施暴力或者威脅,使其不能或嚴重影響不能執行職務。

襲警罪已正式的納入到我國的刑法之中,在處理的時候就會從案件主體、主觀、客體、客觀來進行確定,只要被認定爲此罪一般就會被判有期徒刑,一般輕者處三年以下的有期徒刑,重者是可以按七年的有期徒刑來進行判決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