舉報自殺的犯人算重大立功嗎?

一、舉報自殺的犯人算重大立功嗎?

舉報自殺的犯人算重大立功嗎?

舉報自殺的犯人的情況,顯然是算作重大立功的。刑法規定的刑罰執行過程中的一項措施。是對於被判處管制、拘役、有期徒刑、無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在執行期間確有悔改或者立功表現的,適當減輕其原判刑罰的制度。 是對於被判處罰金的犯罪分子,在執行期間確有悔改或者表現的,適當減輕其原判刑罰的制度。

被判處管制、拘役、有期徒刑、無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在執行期間,如果認真遵守監規,接受教育改造,確有悔 規定的刑罰過程中的一項措施。是對於被判處罰金的犯罪分子,在執行期間確有悔改或者表現的,適當減輕其原判刑罰的制度。

二、有下列重大立功表現之一的,應當減刑:

(一)阻止他人重大犯罪活動的;

(二)檢舉監獄內外重大犯罪活動,經查證屬實的;

(三)有發明創造或者重大技術革新的;

(四)在日常生產、生活中捨己救人的;

(五)在抗禦自然災害或者排除重大事故中,有突出表現的;

(六)對國家和社會有其他重大貢獻的。 減刑以後實際執行的刑期,判處管制、拘役、有期徒刑的,不能少於原判刑期的二分之一;判處無期徒刑的,不能少於十年。

有期、無期從減刑之日起算,其餘從原判決之日計算。

三、減刑的對象條件

減刑只能適用於特定的對象。依照我國刑法第78條之規定,減刑適用於被判處管制、拘役、有期徒刑、無期徒刑的犯罪分子。這裏的管制、拘役、有期徒刑和無期徒刑都屬於自由刑的範圍。其中,管制是限制自由刑;拘役、有期徒刑和無期徒刑是剝奪自由刑。由此可見,我國刑法中減刑,主要是指縮短自由刑的執行期限,因而與其他刑罰執行中的減輕制度得以區分。

在其他刑罰執行中,也存在減輕的問題,例如死緩減刑。如前所述,死緩減刑是由於犯罪分子在死緩期間沒有,因而刑種發生變更,將改爲無期徒刑或者有期徒刑。這種死緩減刑雖然也具有減刑的性質,但它是死緩制度的內容之一,不同於我國刑法中的減刑制度。當然,死緩犯減爲無期徒刑或者有期徒刑以後,符合減刑條件而被減刑的,可以視爲減刑。

重大立功的認定應當與犯罪分子所進行的相關活動及事件的認定有關,如果犯罪分子積極配合公安機關的調查取證,並向公安機關提供需要的重要情報或者線索的,就可以認定爲重大立功,在司法判決的執行過程中,可以依照相關的標準進行減刑或者給予一定的獎勵,這是合法的。